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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涉诈骗重审后一审宣判,减少两年刑期 发布时间:2026-10-20 浏览量:179 次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5)湘 0903 刑初 595 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建军,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 份号码 43090319700123001X,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住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毛家塘村毛家塘村民组。因 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3月23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 拘留,同年4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蔡智敏,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24〕 52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建军犯诈骗罪,于2024年8月12日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以(2024)湘 0903 刑初 629 号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张建军向被害人周建波退赔 人民币五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建军上诉。2025年12月 23 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 撤销该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 邓志伟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刘微出庭履行职责,被告人张 建军及其辩护人肖国平、蔡智敏,被害人周建波均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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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军案发前系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 道办事处毛家塘社区党总支书记。2014年底,张建军向被害人 周建波虚构毛家塘城中村项目即将启动,团圆路至银城南路会修 一条团山路连通的事实,以承包团山路二期工程项目需要找人运 作及需交纳保证金的名义共计骗取周建波140万元。因团山路二 期工程迟迟未启动,周建波多次找张建军询问该项目的进展,张 建军均以政府资金一到位项目马上就启动进行搪塞,直到 2023 年5月,经周建波的多次索要后,张建军共计退还给周建波 90 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建军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 机关接受调查。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书证、 证人胡勇、钟盛、刘回、曹学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建波的陈 述,被告人张建军的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 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建军提出如下辩解:第一,其没有虚构涉案工程项 目,反而积极推进此项目;第二,其没有诈骗周建波财物的故意, 其向周建波说谎系为了延缓还款时间,且已向周建波退还140万 元保证金。

被告人张建军的辩护人肖国平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涉 案工程项目属实且于 2021年立项,张建军系涉案项目所在地的 基层组织负责人,且曾承揽过类似的工程项目,因而具备取得该 项目的信息、社会关系优势和经验,实际上其也积极推动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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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目。第二,张建军具有偿还能力,且其自2016年起一直向 周建波还款,故其无非法占有140万元保证金的目的。第三,张 建军已向周建波退还140万元保证金,其记录本上记录的部分还 款时间与周建波取现的时间能够相互印证,周建波记账本上缺页 的部分不能排除系其记录的有关张建军的还款信息。因此,被告 人张建军不构成诈骗罪,其与周建波之间的矛盾属于民事纠纷。

被告人张建军的辩护人蔡智敏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张 建军与周建波系民间借贷关系,张建军找周建波借钱后一直没有 逃避还款。第二,张建军没有虚构涉案项目,没有将140万元保 证金据为己有,其说谎是为了延缓还款时间,其行为应属于民事 欺诈,而非诈骗罪。

被害人周建波对公诉机关指控张建军的罪名没有异议,表示 其记账本上缺页部分记录的系其他工程的结算信息和其他人的 借款信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军自2011年5月起在益阳市赫山 区赫山街道办事处毛家塘社区任社区工作人员,案发前系该社区 党总支书记、主任。2012年,被告人张建军向周建波借款60万 元,后支付20余万元利息。2014年10月至2016年7月,被告 人张建军向周建波借款共计 36.9万元。

2014年底,被告人张建军向周建波虚构毛家塘城中村项目 即将启动,团圆路至银城南路会修一条团山路连通的事实,以合 作承包团山路二期工程项目找人运作需要费用及需交纳保证金 的名义共计收取周建波 140万元,后将此140万元用于还款、其 他工程项目建设等。因团山路二期工程迟迟未启动,周建波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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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张建军询问该项目的进展,张建军以落实资金、拆迁、政府资 金一到位项目马上就启动等理由进行搪塞。

2018年至2023年5 月,张建军通过本人或他人银行转账的 方式向周建波还款共计80 万元;2020年9 月 29日,张建军通 过现金方式向周建波还款10万元。

2023年6月29日,被害人周建波向公安机关报案。2024年 3月22日,被告人张建军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 接受调查。

另查明,2017年1月25日,张建军从农商银行取款6万元, 并在记账本上载明向周建波还款6 万元;当日,周建波向建设银 行存入现金6万元。2022年6月29日,张建军向益阳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 被害人周建波的陈述证明,2008年,他与张建军通过益 宁城际干道工程项目相识。2012年9月、10月,他借给张建军 60万元作为龙岭工业园学府东路东延线工程项目的保证金,约 定如果拿下工程就合伙承包,如果未拿下,张建军向他支付利息。 结果未拿下,张建军给他打了借款60万元的借条,月息先是2. 5分,后降为2分。2014年前,张建军向他支付了20多万元的 利息,未偿还本金。2014年10月1 日,张建军以陪领导旅游为 由向他借款74000元。2015年4月2日、6月29日、8月9日, 他分别借给张建军4万元、4万元、1万元,他在本子上记录并 让张建军签字确认。2016年2月5日、5月27日,张建军以承 包益阳大道西延线工程的前期费用为由向他分别借款 9.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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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元,他在本子上记录并让张建军签字确认,张建军说如果 拿下此工程,会与他合伙,但后面张建军与益阳远程公路建设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程公司” )合作承包了此项目。此外,2 015年张建军因其儿子张亮承包工程项目找他借钱,他找陈卫红 借钱后,分别于2015年9 月 25 日、2015年 11月 5 日通过向张 建军妻子罗世兵银行转账的方式借给张建军40万元、15万元, 后张建军还了此笔款项的本金和利息,他便马上把钱还给陈卫红 了。张建军尚欠他96.9 万元借款。

2014年 11 月底,张建军告诉他称毛家塘城中村项目即将启 动,要修一条连通团圆路至银城南路的团山路(团山路二期项 目),该工程项目造价约2600 万元,其与他一起合作承包此项 目。他初步了解到团山路工程是城中村改造的配套项目,也看到 银城大道西边有房屋在拆迁,但他在网上未看到团山路工程的相 关招投标文件,张建军解释该工程以远程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来 解决湘运集团老职工福利待遇问题,时任益阳市市长的侄儿胡勇 会运作此项目,不需要公开招投标,并让他拿出10万元交给胡 勇做运作费用。2014年11月24日,他交给张建军10万元现金, 并在一张纸上注明此情况,张建军在上面签字,没有出具正式的 收条。几天后,张建军说前面的工程已搞定,要交260万元的工 程保证金,二人平摊。2014年12月30日,他向张建军妻子罗 世兵的工商银行卡转账70万元;2015年1月2日,他交给张建 军60万元现金,共计130万元。张建军向他出具了一张130万 元的收条。他问张建军这些钱交到哪里,张建军说钱会通过工程 项目挂靠的远程公司交到益阳市城建投公司,还告诉他称团山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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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最迟2015年上半年开工,项目由他具体负责,其不能出面, 会安排一人协助管理,胡勇也会安排一人进来。他之所以相信张 建军所说的团山路项目,一是因为张建军是毛家塘社区村干部, 有一定影响力,外面传闻他能够承包到工程项目;二是张建军自 称是区里主要领导的干儿子,他也通过自己的渠道了解到张建军 确实做成过几个工程项目;三是张建军说其找了时任市长的侄儿 胡勇去运作团山路项目;四是当时他自己也知道毛家塘社区确实 在搞城中村改造项目,张建军告诉他肯定会修团山路,他自己也 认为估计会修路。

之后他问张建军保证金的交纳凭证,张建军表示凭证被其放 在家中保险柜中,后面又说不见了,还说曾给他看过,实际他未 看过。后来他发现原定于2015年年初开工的团山路工程并未开 工,便通过电话和短信询问张建军工程进度情况,张建军表示因 政府的钱未到位,故暂时未启动。2016年3月2日,他通过短 信联系张建军,对方表示益阳市领导组织他们去衡阳、湘潭考察 城中村项目,所以城中村项目就要启动了。2016年年底,张建 军推脱仍需等待。2018年1月20日,他到赫山区发改委旁边一 办公室问张建军团山路项目情况,对方说2018年 3月,因他的 房子在需要修建的团山路上,故他的房子要拆迁,此时团山路就会 动工。2018年5月,他向张建军询问团山路工程项目情况,张 建军明确回复此项目系因政府没钱而未启动,但不会停工,他提 出退还团山路工程的运作费用和保证金共140万元,但张建军不 置可否,让他放心,表示这个工程会搞好。2019年3月 31日, 他通过短信联系张建军,但没有音信。2020年12月的时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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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联系张建军问团山路工程情况,张建军回复说其在市住房保 障中心开会讨论团山路拆迁的事情,但后来没有明确的答复。2 022年5月4日,他又问张建军团山路开工的消息,但张建军不 接电话,不回信息。他提出什么工程都不搞了,要求张建军把钱 全部退还给他,张建军只回复再联系。2022年7月,张建军回 复最近会开会落实团山路项目的资金,后总是回复应该快了。2 022年9月,他和张建军在社区办公室见了面,他提出要看260 万保证金收据并报警,张建军说如果团山路搞不成,会一次退还 他的借款及费用、保证金共计338万元,他同意,提出2022年 底前还给他100万,2023年底付清剩余款项,张建军答应。202 3年6月8日,他微信联系张建军称如果搞不成此工程,就让张 建军退还130 万元保证金,但张建军未答复。当天他通过朋友咨 询城建投公司,得知该公司从未收到过远程公司的保证金,虽然 2014年有团山路项目,但在2016年就停止了。2023年6月 12 日,他与胡勇见面,问及该项目相关情况,胡勇表示从未收到过 10万元,也未运作该项目。

自 2018年起,他让张建军还钱。2018年至2023年,张建 军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他转账 74 万元;通过叶宗逊的银行卡向 他转账5万元;通过李铁军的银行卡向他转账1万元。2020年9 月,张建军通过晓瑜烟酒店的曹老板向他交付现金10万元。张 建军向他还款共计 90万元。如果张建军还能提供其通过银行转 账还款的证据,以银行流水为准。虽然张建军转账时没有注明还 的哪一笔款项,他认为偿还的都是借款,因为他跟张建军说这些 钱只能作为其还的借款,其默认,而且在此期间张建军一直跟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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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团山路项目还会搞、区里正在定方案、马上就要启动之类的话。 他已记不清 2017年1月25日向建行益阳桥南支行存入现金6万 元的来源,但张建军没有跟他一起去过银行。

2023年10月底左右,张建军的朋友曹学成、叶海生、曹春 才代张建军传达其愿意在2023年年底向他退还140万元,他不 愿意。2024年2月初,曹学成依旧向他表示张建军愿意退还140 万元,如果他同意,立即给他20万元,他依然不同意。

2. 提取笔录、收条、借条、周建波记账本证明,2023年6 月 29日,周建波向公安机关提供其与张建军之间的转账记录及 凭证,公安机关从中提取内容如下:2014年11月 24日,张建 军在周建波写的“2014年11月24日团山路费用10万元整”后 面签字确认;2015年1月2日,张建军向周建波出具了内容为 “今收到周建波团山路保证金计130万元”的收条。

2012年9月29日,张建军向周建波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 周建波人民币15万元,月息2分”的借条;2012年10月28日, 出具“今借到周建波人民币40万元,月息2分”的借条;2012 年10月 30日,出具“今借到周建波人民币5万元,月息2分” 的借条。张建军在周建波写的“2015年4月2日借4万元、201 5年6月29日借4万元、2015年8月9日借1万元、2016年2 月5日借9.5万元、2016年5月27日借 12万元”后签字确认。 2016年7月1日,张建军在周建波写的“2016年5月27日借1 2万元”后加上“-1万元=11万元”。

以上凭证显示张建军向周建波收取团山路项目相关费用140 万元,借款90.5万元,偿还借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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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调取证据通知书、周建波、张建军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证明, 公安机关调取周建波尾号为“7193”的工商银行卡、“4411”的 建设银行卡,张建军尾号分别为“2724”、“7537”的农商银行 卡的流水明细清单。具体内容如下:2014年12月30日,周建 波向罗世兵转账 70万元。2018年1 月25日、2022年7月 1 日、 2022年9月23日、2022年11月 30日、2023年1月13 日、2023 年5 月 12 日,周建波分别收到张建军转账 9万元、5 万元、30 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21年10月9日,收到叶 宗逊转账5万元。2022年7月1日,收到李铁军转账1万元。 共计收到张建军及其朋友转账80 万元。

2016年1月4日,周建波收到罗世兵转账 16 万元,后转给 陈卫红16万元。2017年1月 25 日,张建军从农商银行取款6 万元,周建波在建行益阳桥南支行存入现金6万元。

3. 调取证据通知书、罗世兵、蔡创举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证明, 公安机关调取罗世兵尾号为“0099”的工商银行卡、蔡创举尾号 为“1604”的工商银行卡的流水明细清单。具体内容如下:201 4年12月 30日,罗世兵的银行账户收到周建波转账70万元, 接着向蔡创举转账 55万元。2015年9月25日,罗世兵的银行 账户分别收到周建波尾号为“5762”的银行卡转账40万元;20 15年11月5 日,收到周建波尾号为 “4411”的银行卡转账 15 万元。

4. 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张建军记账本证明,公安机 关从张建军儿子张亮处扣押张建军的还款记录本两本(红棕色封 皮一本、彩色封皮一本),两本笔记本均记录了张建军向周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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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的时间、地点和金额,但均无周建波签字确认的内容。红棕 色封皮记录本载明2017年至2023年,张建军向周建波还款共计 237 万元,其中,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还款共计80 万元;通过 现金还款157 万元(包含2017年1月25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还 款的6万元)。彩色封皮笔记本载明 2017年至2022年6月,张 建军向周建波还款共计177万元,其中 2018年至 2022年6月通 过银行转账方式还款11万元,通过现金还款166万元(包含20 17年1月 25 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还款的6万元)。

5. 情况说明证明,2024年7月19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 局出具情况说明,称经询问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对张建军在笔 记本上记载的还款记录进行笔迹形成时间鉴定。

6. 调取证据通知书、批复、说明证明,2021年3月25日,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益阳市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关于益阳 大道东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团山路)可 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容为同意益阳大道东片区棚户区改造 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团山路)建设,二期项目(团圆路 至银城大道段)建设期限为2022年3月至6月。

2023年7月 31日,益阳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益阳市城镇 建设投资运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益阳市赫山区城镇投资开发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出具说明,表示未收到远程公司提交的 关于团山路项目260万元保证金。2026年3月5日,益阳市住 房保障服务中心表示因团山路二期工程项目暂未启动,故暂无相 关工程建设资料。

7. 调取证据通知书、远程公司说明、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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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2026年3月,公安机关向远程公司和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调取张建军是否具备真实市场主体资格的材料。远程公司出具 情况说明,称该公司仅于 2016年与张建军就益阳大道西延线项 目进行过合作,无其他项目合作、业务往来及关联关系。益阳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未查询到张建军的相关投资信息。

8. 提取笔录、周建波与张建军之间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 对话录像证明,2023年7月4日,公安机关从周建波手机里提 取周建波与张建军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2023年9月11日, 提取周建波与张建军对话的视频录像。内容为周建波因团山路二 期工程迟迟未启动,多次找张建军询问保证金去向及工程项目的 进展,张建军以保证金交到了城建投及以落实资金、拆迁、政府 资金一到位项目马上就启动等理由搪塞。

9. 调取证据通知书、益阳市不动产查询情况证明,2024年1 2 月 30日,公安机关对张建军及家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及相关 交易情况进行查询,显示张建军、罗世兵、张亮名下无不动产。 2024 年4月17日,罗世兵将2017年购买的名下位于梓湖东城 小区,面积为 140.28 平方米的商品房转移登记至刘永群名下, 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为 56.25万元。

10. 调取证据通知书、张建军贷款信息、最高额保证合同证 明,2007年2月7日,张建军向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贷款 35000元,2022年6月 29日回收最后一笔利息,现已结 清该贷款。2022年6月29日,张建军向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合同于2025年6月29日到期,合同余 额1,839,680元,冻结金额200万元;当日,张桂华、黄清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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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康与文菊红夫妇、张亮与刘回夫妇分别与益阳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其自愿为债务人张建军 自 2022年6月29日至2025年6月 29日期间形成的借款提供最 高额保证担保。

11. 周建波信访举报件证明,2023年7月、2024年3月、4 月,周建波向纪委、公安机关等单位反映张建军涉嫌诈骗的问题。

12. 证人曹喜春的证言证明,他经营了一家叫晓瑜超市的烟 酒店。他认识周建波,对方以前经常在他们店里做生意,他不认 识张建军。2020年9月份左右,周建波让他帮忙代收一个人给 周建波的还款。不久后,一个男人将塑料袋装的10万元钱现金 放在他店里。当晚,周建波到了他店里拿走了这10万元。双方 没有给他写收据或出具其他凭证。

13. 证人钟盛的证言证明,自2021年起,他担任益阳市远程 公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分管工程项目。在他任职期间, 远程公司没有承包过团山路有关的工程项目,他也没有看到过公 司以前与团山路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他通过电话询问当时公司 的总经理李敏文,李敏文称在他接手公司工程项目之前,远程公 司没有承包过任何与团山路工程项目相关的工程项目。远程公司 只有修建公路的资质,没有修建市政路的资质,故无法参与团山 路工程的招投标。远程公司没有收到过关于团山路工程项目的 130 万或 260万元的保证金,更没有将这笔钱交到益阳市城建投 公司的事情。

2016年,远程公司承包益阳大道西延线项目,与张建军有 过合作,张建军通过张跃昌、罗世兵向公司转账40万元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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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的儿子、儿媳在此项目上做事。工程差不多完工时,远程 公司将保证金返还给张建军。

14. 电子回单证明,2016年8 月23日,罗世兵向远程公司 转账 30万元,2016年10月19日,张跃昌向远程公司转账10 万元,均备注张建军工程投资款;2017年1月 25日、2017年 5 月 31 日、2018年2月13日,远程公司分别向罗世兵转账20万 元、5万元、5万元,于2018年2月13日向张跃昌转账10万元。

15. 证人胡勇的证言证明,他从未做过工程项目或者与团山 路有关的工程项目,不知道团山路工程的任何信息。他与张建军 的儿子张亮是朋友,与张建军没有深交,他与张亮、张建军之间 没有任何工作合作、经济往来。2023年6月12日,他通过他人 见过周建波一次,之前并不认识周建波。

16. 证人邓正安的自书材料和讯问笔录证明,2014年至 2018 年,张建军向他拜节,他共收了张建军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张建军在他楼下送给他1万元现金, 说给他拜节,感谢过去在承揽项目上的关照。(2)2014年端午 前的一天,张建军在他楼下送给他0.5万元现金。(3)2014年 中秋前的一天,张建军在他楼下送给他0.5万元现金。(4)2015 年春节前的一天,张建军在他家里给他拜节,说感谢过去在承揽 项目上的关照,希望继续予以照顾,然后送给他1万元现金。(5) 2015年端午前的一天,张建军在他家送给他0.5万元现金。(6) 2015年中秋前的一天,张建军在他拜节,送给他0.5万元现金。 (7)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张建军到他家里,说感谢过去在承 揽项目上的关照,希望继续予以照顾,然后送给他1万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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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16 年端午前的一天,张建军到他家里送给他 0.5 万元现 金。(9)2016年中秋前的一天,张建军到他家里给他拜节,送 给他 0.5 万元现金。(10)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张建军给他 拜节,说感谢关心和帮助,希望他继续关照,送给他1万元现金。 (11)2017 年端午前的一天,张建军在他家里送给他 0.5万元 现金。(12)2017年中秋前的一天,张建军在他家里送给他 0.5 万元现金。

张建军没有向他咨询了解团山路项目,没有请他在团山路上 打招呼。团山路项目是市里的项目,他作为当时的区委书记无法 影响团山路项目的立项、建设、发包,不能为张建军承揽团山路 项目提供帮助。自2014年起张建军向他拜节送礼是为了维护关 系,没有新的请托事项要他帮忙。

17. 证人蔡创举的证言证明,他与张建军是亲家关系。2014 年12月 30日,张建军通过其妻子罗世兵的工商银行卡向他转账 55 万元系其还给他的借款。

18. 证人张健康的证言、《证明》证明,他是毛家塘社区的 村民。2023年11月13日,张建军称其向周建波还款4万元后 未打条子,需要他帮助出具相关证明,所以他出具的“2016年 12月16日,张建军找他借现金4万元后还给周建波,他坐在张 建军车后座”的证明是虚假的,他没有借钱给张建军,也不清楚 张建军是否向周建波还款。

19. 证人黄巧云的证言、《证明》证明,她是毛家塘社区的 村民。2017年,张建军找她借款7万元,1年后,张建军将这笔 钱还给了她。2023年11月13日,张建军让她出具“2017年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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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7日,张建军找她借现金7万元后还给周建波,还钱时她坐在 张建军后座”的证明,虽然张建军找她借了7万元属实,但她不 清楚张建军是否将此7万元还给了周建波。

20. 证人张百牛的证言、《证明》证明,他是毛家塘社区的 村民。2020年4月3日,张建军找他借款10 万元,后还了他1 万元,还剩9万元未还。2023年11月 12日,张建军让他出具 “2020年4月3日,张建军找他借款10万元,用来还给周建波” 的证明,虽然张建军找他借了10万元属实,但其借钱时没说用 来还给周建波。

21. 证人李新阶的证言、《证明》证明,他是毛家塘社区的 村民。2020年1月,张建军找他借款20万元,后还了3万元, 还剩 17万元未还。2023年11月 13日,张建军让他出具“2020 年1月至2022年1月,张建军找他借款20万元,用来还给周建 波”的证明。虽然张建军找他借了20 万元属实,但其借钱时没 说用来还给周建波。

22. 证人祝月娥的证言、《证明》证明,他是毛家塘社区的 村民。2016年,张建军找他借款10万元。2023年11月10日, 张建军让他在“2016年8月21日,张建军找他借款10万元, 用来还给周建波”的证明上签字、按手印。虽然张建军找他借了 10万元属实,但其借钱时没说用来还给周建波。

23. 证人曹学成的证言证明,他是周建波的朋友,与张建军 不是很熟。2023年10月份左右,张建军托中间人叶海生、曹春 才找到他,让他帮忙协调张建军未还周建波上百万元的事情。 2023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他与张建军、叶海生、曹春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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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益阳市赫山区政务中心旁边的维也纳酒店二楼茶楼包厢见面, 张建军说其几年前从周建波手里拿了一些钱,还了一部分本金和 利息,只欠周建波一些钱,没说具体欠周建波多少钱,请他协调 一下让周建波不去告状。张建军离开后,他在同一个包厢约见了 周建波,周建波向他介绍了情况,并提供了相关的借条借据、转 账记录等凭证,其告诉他张建军从2015年左右起,一直以介绍 工程项目为由从其处拿费用,但没有一个工程项目成功,钱也一 直没还,张建军还应该给周建波140万元左右。他告诉张建军此 情况,但张建军的态度不是很明确,不知道其是否认这个140万 元的账,也不知道是否还。2024年2月初,张建军又委托他找 周建波协商,他与张建军、叶海生约在碧桂园梓山府二期玖玖茶 楼见面,张建军表示愿意给周建波140万元,但现在拿不出这么 多钱,只能先拿20万元,剩余部分后续再还,要周建波不再告 状。张建军离开后,他将张建军的想法告诉周建波,但周建波不 同意,所以这次还是没有协商好。他知道张建军多次以介绍工程 项目拿费用的名义从周建波这里总共拿了200多万元,但是这些 项目都没有搞成功,最后这些费用的钱也没跟周建波搞清。后来 张建军陆陆续续还了周建波几十万元,但他不清楚这几十万元还 的是项目费用的钱还是借款的钱。他组织张建军和周建波协调两 次,双方都没有见面,都是张建军告知其想法,他再将张建军的 想法告诉周建波的。双方不见面协调,是因为张建军说他不好意 思和周建波见面,担心到时候吵起来。

24. 证人张亮的证言证明,他是张建军与罗世兵的儿子。他 欠外债四、五十万元,现无工作;他老婆刘回在社区上班,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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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多元;他母亲罗世兵从事小区保洁工作,月薪1000多元。 他养育两个孩子和日常开支要花销约三、四千元/月。张建军在 赫山区御景东方旁和另外两个兄弟一起建了一栋自建房,含10 套房屋,每套面积约 150-160平方,市场价值约 20-30 万元/套, 张建军出租了其名下的2 套房屋,租金5000元/年,由罗世兵收 取租金,没有签租房协议。张建军在梓湖东城小区有一套房子, 面积 120-130 平方,花费约 70万元,2024年4月份,因张建军 欠他舅舅、舅妈的钱,便将此房过户到舅妈刘永群名下。2011 年,张建军购买了一台裸车价约50万元的奔驰车,因他在 2024 年 4 月份张建军被刑拘后从姨父、外婆那里拿钱,便将车过户给 姨父,待还钱了再过户回来。张建军农商银行卡里有存款约 30 万,用于给张建军请律师、支付银行贷款利息和日常生活。201 7年下半年,张建军承包了益阳大道西延线工程,还有工程款一 直没有结清,他不清楚具体数额。2022年,张建军向农商银行 贷款200 万,用于在海南投资槟榔生意,因为没有还清本金,所 以农商银行对张建军提起了诉讼。他不清楚张建军是否还有其他 外债。2018年、19年,他在梓湖东城小区购入一套商品房,虽 然房屋在他舅子刘赞名下,但实际是他和老婆住。

25. 证人刘回的证言证明,她是张建军的儿媳、蔡创举的女 儿。蔡创举在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黄团岭工业园经营华都塑业 有限公司,现在已经倒闭破产了。她不清楚2014年左右张建军 与蔡创举之间的借贷及合伙做生意、搞项目的情况,也不清楚张 建军与周建波之间的经济纠纷。

26. 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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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周建波向公安机关报案;2023年7月 31日,公安机关对 本案立案侦查。

27. 到案经过说明、拘留证、逮捕证证明,2024年3月 22 日,被告人张建军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 查。2024年3月23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对张建军刑事拘 留;同年4月4日,对其执行逮捕。

28.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张建军的基本身份信息。

29. 被告人张建军的供述与辩解,他从2011年5月至 2017 年担任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办事处毛家塘社区治安主任,201 7 至2019年任该社区副支书,2019年至2023年任该社区主任。 2014年-2015年,他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和房租,年收入为8 万元左右。妻子罗世兵和儿子都没有稳定工作,儿媳妇是社区工 作人员。他和两个堂兄弟在赫山区御景东方旁一起修建了房屋, 共有6层,属于他的有3、4、6楼各一套,每套面积170平方米 左右,没有产权证。在梓湖东城小区有一套商品房,100多个平 方。他还有一台奔驰车,不在他名下。他被刑事拘留时,有一张 农商银行卡里有几万元。2021年,他向银行贷款200万元用于 槟榔项目,因项目亏损,只收回了100多万元,他便将此100多 万元用作给周建波的还款。他还欠他人100多万元,总共有300 多万元的债务。

2012 年,他经人介绍与周建波相识。当时因他儿子娶媳妇, 自己分包进港公路二标段项目工程也需要资金周转,便向周建波 借款60 万元,约定月息5分,他在周建波提供的一个笔记本上 签名借款60万元。九个月后,他已向周建波支付27万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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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利息太高,便告诉周建波称他正准备筹措资金搞益阳大道西 延线项目,只能向周建波慢慢偿还本金,周建波同意,但是因为他 当时没钱,所以一直未还60万本金。

2014年下半年,他知道村里正在搞城中村改造,需要修建 一条团山路(团山路二期项目)。周建波听说此消息后来找他, 表示想和他一起拿下此项目,他推测修这条路要2000多万元, 拿到此项目估计要 10%即两三百万的保证金才能参与招标。他自 已筹备了130 万元,让周建波交 130万元保证金。几天后,周建 波先向他妻子罗世兵的银行卡转账70万元,后分几次给了他 60 万元现金,共计130万元,他以团山路工程项目保证金的名义向 周建波出具了一张收条。因为当时项目处于规划阶段,并未立项, 不急着用钱,所以他将周建波转给他的钱用于他处,其中 40-50 万元被他用于修建益阳大道朝阳西路口沿线建设项目,55万元 被他用于偿还欠亲家蔡创举的款项,还有一部分钱被他自己使 用、周转了。当时他没有对周建波说他挪用了这些钱,他想如果 真的有团山路项目,就想办法拿下,如果没有此项目,可以将 130万元投入到自己的工程项目里周转、盈利,但后面他自己的 项目没有做好,钱也没有收回多少。2016年年初,他听说团山路 工程因征地拆迁受阻,可能搞不下去,他跟周建波说他挪用了其 交给他的保证金,如果此项目真的搞不了,他会陆续还钱,且优先 还130万元的部分,周建波同意。如果团山路项目开工,他还是 会喊周建波合作此项目。后他又陆续找周建波借了46.9 万元, 所以他总共向周建波借了236.9万元。他和周建波商量好除了之 前支付过的27万元利息,其余借款都不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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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23 年 5 月份,他通过银行转账向周建波偿还80 万元(分别于2018年1月25日、2022年7月1日、9月23日、 11月 30日、2023年1月13日、5月12日,通过自己的银行卡 转账 9万元、30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10万元;2021 年10月9 日通过朋友叶宗逊的建行卡转账 5万元;2022年7月 1 日通过朋友李铁军建行卡转账1万元);通过现金偿还 157 万 元,其中2020年9月通过益阳晓瑜烟酒店还款10万元,2017 年1月25日还款6 万元,他在记账本上写的“2017年1月25 日银行汇帐 6万元”是笔误,实际为现金支付。他还款共计 237 万元,不包括之前支付的27万元利息。他将还钱情况都记录在 记账本上,还钱时他要求周建波在本子上签字,但周建波让他不 急,要对其保持信任,所以周建波没在记账本上签字,也没有向 他出具相关凭证和撕毁收条。

2019年团山路二期项目立项,当时区里开了会,说是要建 一个优惠购房点,方便征地拆迁,他猜测此项目会再次启动,便 告诉周建波这个喜讯,看能不能再次把团山路项目拿下来,如果 拿下来的话,他还会喊周建波一起搞。他与周建波的很多短信、 微信聊天记录都是他酒后回复的,已记不清了。2014年年底至2 022 年,他给时任赫山区区长的邓正安送了8万元现金和 68条 和天下香烟,以运作团山路二期项目。

2023年5 月底,周建波到他办公室向他索要300多万元,并 表示他不给的话就要到公安报案、到纪委举报,他说他都还了, 对方在敲诈他。同年6月份,他儿子张亮跟周建波说他欠周建波 的钱已经还了,现在暂时没有项目,到时候有项目再一起搞,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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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同意。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及被告人张建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 解与辩护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1.被告人张建军客观上是 否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2. 被告人张建 军的犯罪数额。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根据在案证据及相关法律规 定,本院评判如下:

1. 关于被告人张建军客观上是否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是否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批复证实涉案项 目立项时间为 2021年,严重滞后于张建军2014年的收款行为, 表明该项目在2014年根本不具备短期内开工的客观条件。根据 张建军与周建波的聊天记录及张建军的供述,张建军将保证金交 给远程公司,且找胡勇、邓正安运作以取得涉案项目,然远程公 司出具的说明及证人钟盛的证言均证实远程公司未收到张建军 交纳的保证金;证人胡勇的证言显示其对此不知情,证人邓正安 的证言显示张建军并未向其请托承揽涉案项目,故无任何证据证 明张建军推动取得涉案项目。罗世兵、蔡创举的银行流水明细清 单、证人蔡创举的证言及被告人张建军的供述共同证实张建军未 将140万元费用用于涉案项目。被告人张建军的供述、证人张亮 的证言及不动产查询证明证实张建军虽有一定的固定收入,但其 收入与 140万元相差悬殊,且当时张建军还欠周建波本金60万 元,故张建军在收到140万元时并无偿还能力。张建军与周建波 的聊天记录证实2016年至2023年长达7年期间,周建波向张建 军询问项目进展、保证金去向或要求退还保证金时,张建军仍隐 瞒未取得项目,将资金挪作他用的事实,编造各种理由搪塞,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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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时间内持续、排他占有涉案款项。根据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证 人曹喜春的证言,2018年至2023年5 月,张建军向周建波还款 90万元,然其在既有涉案140万元款项,又有96.9万元欠款, 还有200 万元银行贷款需要归还的情况下采取小额、多次的方式 还款,且至今仍未偿还完毕,可见张建军偿还部分款项是为了安 抚周建波的情绪,以此延缓案发时间,并非具备全额返还款项的 真实意愿。

综上,被告人张建军事前虚构涉案项目即将启动和已取得项 目的事实,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收取周建波140万元费用,事 中其既未将款项用于涉案项目,亦未作出取得项目的实际行动, 且长时间编造理由以拖延还款时间,事后缺乏偿还全额款项的意 愿和行为。故可以认定张建军客观上实施诈骗行为,主观上具有 非法占有目的,应以诈骗罪对其论处。

2. 关于被告人张建军的犯罪数额。收条、周建波、罗世兵的 银行流水明细清单及经张建军签字确认的周建波记账本共同证 实 2014年11月24日、2015年1月2日,周建波向张建军支付 团山路二期项目的涉案项目相关费用共计140万元。周建波、张 建军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证人曹喜春的证言、经张建军签字确 认的周建波记账本及被害人周建波的陈述共同证实 2018年1月 25 日至2023年5月 12日,张建军向周建波偿还款项共计90万 元。根据被告人张建军的供述,其还向周建波偿还了147万元现 金。其中,张建军于2017年1月25日向周建波还款6万元,虽 未得到周建波的认可,但张建军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证实其当日 从农商银行取现6万元,周建波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证实周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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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向建设银行存入现金6万元,且张建军的记账本载明其当日 向周建波还款6万元,故张建军供述的此笔还款的时间、方式和 金额与周建波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能够相互印证,无法排除此6 万元系张建军向周建波还款的合理怀疑。关于张建军供述的剩余 141万元现金还款,因其既无周建波的签名或相关条据予以佐证, 亦无法与周建波的银行流水明细清单一一对应,更未得到周建波 的认可;且张建军的两本还款笔记本上对于其现金还款金额的记 录并不一致,故剩余141万元现金还款信息的真实性存疑,不能 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因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建军向周建波偿还 的系借款还是涉案项目相关费用,故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 则,认定张建军偿还的90万元及存在合理怀疑的6 万元均系涉 案项目相关费用。因此,张建军的犯罪数额应扣除96万元,认 定为 44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 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军应向被害人周建波退赔44 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 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建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张建军的刑期自2024年3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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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2032年3月22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建军向被害人周建波退赔人民币四十四万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 菁

人民陪审员 王玲

人民陪审员 黄秧青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徐嘉怡

书记员   杨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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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 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 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 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 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 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 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 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 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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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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