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团队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0737-4216899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成功案例> 依法区分主从犯,准确界定犯罪
依法区分主从犯,准确界定犯罪 发布时间:2020-08-28 浏览量:1465 次

关于陈奇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

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就陈奇所涉犯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陈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陈奇是和良公司的受害者。

(一)陈奇所涉犯罪行为,均发生在2009年之前。公诉机关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于2009年(见起诉书第11页)。

起诉书指控陈奇所涉犯罪行为,包括:

2003年,威胁刘孟贤向聂和春交管理费;

2005年6月,威胁潘百川退出演出;

2007年9月,迫使胡德钦退出演出;

2006年10月,迫使符议华退出演出;

2007年3月,要求张万鲁退出演出并将演出业务交给和良公司。

尽管陈奇自2009年至2011年依然在和良公司工作,但是,这期间,他受殡仪馆聂茂春领导。既然聂茂春这期间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那么,陈奇更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陈奇在和良公司工作期间,没有直接威胁、殴打过任何人,没有实施过任何暴力行为。

本案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逐步形成的标志性事件,就是2009年1月14日的聚众斗殴事件。该事件发生时,陈奇正常上班,但陈奇没有参与其中。

(三)陈奇本身也是受害者。

1、陈奇陈述:2010年上半年,陈奇被聂茂春毫无根据地怀疑搞了鬼(贪污了钱),被迫同意赔偿聂茂春3000元。(见刘孟贤强迫交易案卷第30-31页)。

对此,刘孟贤的陈述可以印证。(见刘孟贤强迫交易案卷第58页)。

因为这个事,2010年开始,花圈部的业务,陈奇就没有管了。2012年端午节,被迫离开和良公司,外出打工,并与人合伙成立金玉良缘礼仪公司。(见刘孟贤强迫交易案卷第6页)。

2、鲁国良曾经因为陈奇工作不主动、不积极,殴打过陈奇。

庭审中,聂和春陈述,他听说了鲁国良殴打陈奇这件事。

(四)陈奇一直都是从事自己的专业工作。

在和良公司之前、期间、之后,陈奇一直从事白喜事工作,并无变化。

在与聂和春等人员的交际中,从未参与过演艺以外的其他事项。聂和春等人涉及的事务面广,但陈奇除殡仪馆礼仪工作外,对其他事情毫不知情。

陈奇的所有涉案行为,都只是为了发挥自己的一技之长,混一口饭吃。

二、起诉书所列陈奇所涉寻衅滋事行为,应定性为强迫交易行为。

起诉书所列陈奇所涉寻衅滋事行为,包括:

(1)2006年10月,迫使符议华终止演出;

(2)2007年3月,要求张万鲁退出演出并将演出业务交给和良公司;

(3)2007年9月,迫使胡德钦退出演出。

其中第(3)项事实,起诉书同时指控为强迫交易行为。

辩护人认为,另外第(1)(2)项行为,同样构成强迫交易行为,而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陈奇等人实施的上述行为,目的不是“寻求刺激、发泄私愤、逞强耍横”,而是要强迫他人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实施以后,该等行为就被归入了强迫交易行为,不再属于寻衅滋事犯罪。依据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如果新法不认为该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则不可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陈奇系从犯。

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从犯,应综合考虑被告人是否指挥、领导、邀集他人参与了犯罪,是否提出了犯意、为实施犯罪出谋划策,是否直接造成了严重的犯罪后果,是否比其他人得到了更大的犯罪利益,等等,依法认定。

陈奇涉案行为中,

成立和良公司,垄断殡仪馆业务,是鲁国良、聂和春两个人拍板决定。

  和良公司内部决策,由鲁国良、聂和春说了算,甚至鲁国良都没有太多话语权。

围绕沅江殡仪馆的犯罪,陈奇只参与了部分犯罪,没有参与食堂等经营活动。

陈奇参加的每一次犯罪,都受鲁国良或聂和春指挥。

陈奇在每一次行动中,都是担当和事佬的角色,没有威胁、殴打他人。

据此,应依据事实和法律,认定陈奇为从犯。

四、陈奇具有自首、立功情节。

(一)陈奇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陈奇到案经过:“2019年4月18日,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360专案组民警通知陈奇进行询问,陈奇非常配合专案组的调查,如实交代了其伙同聂和春等人的犯罪事实”。(见陈奇个人卷第120页)。

(二)陈奇具有立功情节

庭前会议后,应辩护人申请,公诉机关补充提供了证据,证明陈奇帮助公安机关抓获了龚浩,具有立功情节。

陈奇向辩护人陈述,其到案后,打电话给谭国斌,建议他主动投案,后谭国斌接到电话后主动投案了。公诉机关没有补充提供这一证据。

五、量刑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依据本案事实,可依法认定陈奇构成强迫交易罪,为从犯,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可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处以适当罚金。

特别说明两点:

1、陈奇也是本案被告人中,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唯一被取保候审的人员。

2、本案强迫交易行为发生时,还没有刑法修正案八,刑法对强迫交易犯罪的处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肖国平律师签字:

                      2020年8月29日


刑事辩护团队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益阳市著名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办公条件高端大气,多人被评为益阳十佳律师、益阳优秀律师。本所继续朝专业精湛、客户满意、益阳排名领先的湖南十强优秀律师事务所迈进!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益阳大道西101号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4216899 E-MAIL:460265169@qq.com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许可证 湘ICP备11012238号-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