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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逮捕公安检察院法院办案的期限规定 发布时间:2020-02-27 浏览量:1277 次

刑事诉讼相关期限规定(最长期限)

 

刑事拘留:10日,特殊情况下,14日,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37日。

取保侯审: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六个月。

逮捕后的侦查:一般两个月,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经省级检察院再次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

审查起诉: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最多两次。

一审(公诉普通程序)2个月,至迟不超过3个月;经上级法院批准,可延长3个月。

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二审:一个月,至多一个半月;经省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一审(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审限同公诉普通程序;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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