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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羁押必要性审查,杨某被逮捕后变更为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21-09-15 浏览量:1775 次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变更杨某双的强制措施,为杨某双办理了取保候审。2021年9月14日,杨某双走出看守所回到家中。



                                                                 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 请 书

(为已被逮捕的杨某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申请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双(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辩护人。

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金源大厦C座1105

电话:0737-4216899,13317370899

申请事项:为已被逮捕的杨某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与理由:

杨某双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涉案行为,认罪、悔罪;依据法律,杨某双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对杨某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没有社会危害性。

杨某双已离婚;离婚后,其前妻在中山市务工,两个未成年孩子由杨某双抚养。杨某双被羁押后,孩子由杨某双的父亲杨某盛抚养。现新学期已开学,孩子的生活极其艰难。对杨某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本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同案犯罪嫌疑人共四人,其中一人因怀孕被取保候审,两人被逮捕后变更为监视居住。杨某双的涉案行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变革强制措施。

本辩护人从裁判文书网找到数个类似案例,犯罪行为同杨某双类似的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或拘役;诉讼程序中,均从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为此,请贵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杨某双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以维护杨某双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公平正义

(附:杨某双的哥哥愿意代杨某双退还赃款8800元)

此致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肖国平律师签字:

                                    2021年9月8日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8刑初35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87年3月21日生,个体经营“千幻魔术”玩具店,住南京市高淳区。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同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男,1997年8月16日生,个体打工,住南京市高淳区。2019年5月23日因涉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高检诉刑诉〔2019〕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以来,被告人王某在南京市高淳区××街道××小区××幢××室开设专门售卖赌博作弊工具的店铺,并雇佣被告人徐某在店铺内帮助经营。被告人王某、徐某先后将“变牌衣”、“透视眼镜”、“透视扑克牌”、“透视麻将”、“要感机”、“振动器”、“遥控骰子”等赌博作弊工具出售给肖根福、夏秋龙、陈和生、李原、姚翁杭、李贵平、孔治年、邢蓬荣、夏仁铭、李文等赌博人员用于“诈赌”,并在售卖上述工具过程中通过现场演示、微信文字、图片、视频讲解等方式传授通过赌博诈骗他人财物的犯罪方法。

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后两被告人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徐某通过售卖可用于犯罪的工具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同时考虑被告人王某已退出其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对两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徐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鹃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商开平

书 记 员  陈佳浩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003刑初1号

公诉机关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少威,男,1992年4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人吴少威因涉嫌犯诈骗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经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由黄山风景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17日被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山检刑诉〔2018〕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少威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少威,辩护人唐春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被告人吴少威在其经营的博胜调剂行内,向徐某、吴某、蒋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岀售赌博作弊工具及“赌博粉”用于诈骗他人钱财,并传授具体使用方法,致使2016年至2018年3月间,徐某等人成功实施多起赌博诈骗。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照片,被告人吴少威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蒋某2、徐某、蒋某1、吴某等人的证言,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吴少威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少威的行为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少威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吴少威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但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吴少威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吴少威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真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吴少威在其经营的博胜调剂行内,向徐某、吴某、蒋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出售赌博作弊工具及“赌博粉”用于诈骗他人钱财,并传授具体使用方法,致使2016年至2018年3月间,徐某等人成功实施多起赌博诈骗。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吴少威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物证照片,经被告人吴少威当庭辨认,确认是赌博作弊工具。

(二)书证

1.被告人吴少威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少威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

2.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民警在江南新城玉兰苑2幢3单元门口将吴少威传唤至黄山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3.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被告人吴少威退出违法所得一万元。

(三)证人证言

1.证人蒋某2的证言,证实其到屯溪汽车站附近一个叫吴某2开的店里去买过三次药,第一次是2017年7月份,其和徐某、蒋某1、谢某1开徐某的车去屯溪火车站附近吴某2店买的;第二次是2017年9月,徐某提议买药去,其坐蒋某1的车去吴某2那里买药,当时徐某还买了作弊扑克牌和放在作弊耳机里的电池;第三次是2017年秋天,其和徐某、蒋某1三人开车去屯溪吴某2那买药,当时吴某2拿出来的药跟之前不一样。第二次买药那次,吴某2现场跟他们讲药是怎么使用的,他讲把袋子打开,把两支吸管的药倒进一个瓶子里,加入适量的水兑一下,再倒入酒里。其和谢某2、蒋某1去屯溪吴某2那买过作弊器,当时是蒋某1一个人上去买的,其和谢某2在车里等。

2.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上半年,徐某跟其说现在有打牌用的作弊器,可以包赢的,并告诉其屯溪有人卖这样的设备,在屯溪汽车站出口那条路往里走到底有一家卖这种设备的,并给了其一张名片,名片上印的名字是“吴某2”,到了2017年7、8月,其多次去屯溪吴某2店买作弊工具,在其购买的时候吴某2给其演示过,当拥有这些设备的人坐庄的时候,需要翻牌决定谁家先抓牌,手机作弊器配套的耳机就会报数字,报什么数字切牌的时候就往下切掉几张牌,这可以使坐庄抓的牌是最大的。另外还从吴某2处买过“铁观音”三、四次,“铁观音”是杀猪粉,喝了以后让人兴奋,是一种白色粉末,每次都是每包1500元。吴某2告诉其要看人下药,这药一长一短,长短全部要加入水中溶解,短的全部放入,长的要看人素质,适当放入,吴某2说这个药吃下去,人很兴奋,不管输赢只想打牌。2017年11月,其从吴某2处花了4600元买了一个作弊手机,吴某2教其如何使用这个手机,这个手机2018年3月15日借给蒋某3用过一次,这次其也参与了,这次搞的是管委会一个叫老哥的。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第一次从吴某2那买药是2017年年初,其微信跟吴某2联系说买一袋药,1500元一袋,是黄色的铁观音小茶叶袋包装的,内有二根吸管,一长一短,吸管内装有粉末状的药,他让其把钱打过去,然后他让班车把药带到汤口,还打电话告诉其这个药全部放进酒里才有效果,放进茶水里效果就不大,当天其付钱之后吴某2就让班车把药带到汤口,吴某2告诉其这个药是起迷魂作用的,本来能喝一斤酒的,吃了这个药五六两就迷糊了,是专门针对赌博的人用的,吃了这个药就想赌博;第二次是2017年夏天,其和蒋某1、蒋某2开车到吴某2店里买赌博作弊器和药,当时吴某2讲这个药不多了,也不好弄了,让他们多买点存放起来用,于是蒋某1就讲买三袋药,还买了一些赌博作弊器,走的时候,吴某2还讲药不要让太阳晒着,要放在阴凉的地方保存;第三次是2017年冬天,其和蒋某1、蒋某2三人开车去吴某2店里买药,这次药和前两次不一样,当时吴某2还跟他们讲这个药要怎么使用,说先把那个药瓶打开,倒入一点水进去,把药摇晃均匀,再倒入酒杯里就可以了。

其从吴某2那买过两次赌博作弊器,2017年年初,其微信联系吴某2,准备买赌博用的探头一类的东西,吴某2说有好多种,并推荐其买一个充电宝,讲充电宝待机时间长,于是其就买了一个充电宝,其微信付给吴某2800元,吴某2当天通过班车将充电宝带到汤口给其,吴某2告诉其充电宝要与主机和耳机配合使用,主机就是一个手机,也必须从他那购买,充电宝与主机连接后,点击手机内的软件,选择里面的二八、牛牛等模式,将这个主机和充电宝放在桌子上,探头对着特殊扑克牌,耳机放进耳朵里,打点数的时候,如果报的是1,这张牌打的点数抓的牌就是最大的,如果报的是2,就去掉一张牌,以此类推,可以保证每次抓的牌都是最大的。买了充电宝之后没多久,其又从吴某2那买了10副扑克牌,因为充电宝要配合被特殊处理过的扑克牌使用才行,他讲要买就得买一打,其付过钱后,扑克牌也是吴某2通过班车带到汤口的。

4.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其使用过作弊扑克牌配合作弊耳机、作弊充电器、作弊手机等作弊工具参与赌博骗人,这些作弊工具是2015年从屯溪汽车站附近一个叫小吴的男子开的店里买的,2017年4月,其听说小吴那里有赌博药卖,其自己开车到屯溪汽车站旁边小吴开的店,1500元1个,其买了2个药,小吴跟其说每个袋子里面有一长一短两根吸管,需要用的时候把袋子打开,那里面的两根吸管一起剪开,把吸管里面的药倒在人家喝酒的杯子里面,让人家喝下去就可以了,还特意提醒有病的不能给他吃。其买作弊器和扑克牌时,小吴现场教其如何使用,他教的时候演示的是打牛牛,演示了两三遍,还让其回家再练习练习,之后其回家练习了很多次,掌握了技巧之后才使用到打牌过程中。

5.证人谢某2、蒋某3的证言,均证实他们在屯溪汽车站附近一个叫吴某2的店里买过赌博作弊器材和赌博粉。他们买作弊工具时,吴某2现场教其如何使用,买赌博药时,吴某2跟其讲如何使用。

(四)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吴少威的供述,证实其在屯溪区汽车客运总站附近经营博胜调剂,其商行除经营正规麻将、扑克牌外,还经营一些作弊器材,后因赌博粉利润空间比较大,其也经营赌博粉,作弊器就是打牌的时候通过作弊器出老千,设局赢其他人的钱,徐某、谢某2、汤口军训等人都到其店里买过赌博粉,他们买赌博粉是给别人下套打牌用的,俗称“杀猪”,听徐某说,吃了含有赌博粉酒水的人会很兴奋,但是输多少钱会记得,其从云南浩南处买过赌博粉,云南浩南教过其如何使用,只要在其店里买过赌博粉的人,其都将如何使用赌博粉告诉他们,徐某买过6、7次赌博粉,谢某2买过4、5次,汤口军训买过5、6次左右,小辉拿过6、7次,“汤口85292”买过3次,李某拿过1次,麟老婆舅拿过1次。

其销售赌博器材一般是客户自己找上门,有些客户想看看作弊器材的效果,其会给他们展示效果,展示效果之后,这些客户对这些作弊器材感兴趣要买的话,需要其教他们如何使用,其也会教他们使用,如“汤口85292”到其处购买扑克牌和充电宝镜头的时候,其教过对方如何使用,也就是展示了处理过的扑克牌和充电宝镜头结合起来用的流程和效果,有些客户会打电话咨询,其会在电话里告诉他们如何操作,假如客户购买的产品有使用教程的小视频,其会将小视频转发给对方,徐某、汤口谢某2、汤口军训、小辉、“汤口85292”都到其处购买过作弊器材,他们购买作弊器材都是想在打牌过程中通过作弊器材获利。

(五)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吴少威处搜查出作弊工具并予以扣押的事实。

2.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证实吴少威辨认出在其店里购买“赌博粉”的人员是蒋某1、蒋某3、谢某2、张某、徐某。另外,被告人吴少威辨认出吴某就是“汤口85292”、谢某1是“麟老婆舅”、蒋某4是“李某。

3.黄山风景区公安局制作的侦查实验笔录,证实吴少威演示如何使用扑克分析仪等作弊器材,确保在打“牛牛”时控制输赢的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少威向他人传授利用赌博作弊器、赌博粉实施诈骗犯罪的方法,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少威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少威到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少威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少威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扣押的作弊工具(暂存于黄山风景区公安局),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吴少威退出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繁荣

人民陪审员  周振志

人民陪审员  胡丰景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汪 扬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26刑初453号

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卜训高,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小学,住连云港市灌云县。被告人卜训高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11月19日被灌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卜训高因赌博,于2020年11月1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500元。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卜训高因涉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20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涟水县看守所。

指派辩护人陆继旭、贾洋(实习),江苏龙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刑一刑诉〔2020〕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训高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8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锐、检察官助理纪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卜训高及其辩护人陆继旭、贾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卜训高在涟水县涟城镇“星程酒店”1301号房间向陶某、蒋某传授赌博作弊的方法和操作技巧,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卜训高被涟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卜训高传授犯罪方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训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训高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被告人卜训高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陶某通过他人微信推荐,联系上被告人卜训高。为能赌博赢钱,2019年11月26日,陶某按约和其朋友蒋某到被告人卜训高在涟水县涟城镇“星程酒店”开的1301号房间,在1301号房间,被告人卜训高当场向陶某、蒋某演示掷骰子“百发百中”技能,并称欲学其技能,需交10000元学费。后蒋某转了10000元给被告人卜训高,被告人卜训高便向陶某、蒋某传授了掷骰子的作弊方法和操作技巧。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卜训高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向蒋某退出其收取的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卜训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卜训高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陶某、蒋某、卜某、陈某等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截图、收条、扣押笔录、灌云县人民法院(84)灌法刑判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岳西县公安局岳公(治)行罚决字〔2020〕77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训高向他人传授可用于赌博犯罪的掷骰子作弊经验,其行为已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卜训高犯传授犯罪方法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卜训高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卜训高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卜训高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止。)

二、被涟水县公安局扣押的麻将40张、碗一只、骰子两只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爱娟

人民陪审员  嵇友生

人民陪审员  张绍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万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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