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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集资诈骗,建议判6-7年;法院:非法集资,判3年! 发布时间:2022-10-26 浏览量:2736 次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为被告人李艳红辩护。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艳红构成集资诈骗罪,建议“对被告人李艳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辩  护:“被告人李艳红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不能因为她跟李骏是亲戚关系就认定为集资诈骗。其辩护人提出:一、李艳红不是财务人员,而是普通文员,应认定为辅助人员。二、李艳红在非法集资业务中,没有提成。三、李艳红作为辅助人员,不知悉公司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诈骗意图和行为,与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诈骗”无共同意志,可能与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联,但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四、李艳红应当认定为自首”。

判  决:被告人李艳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湘0903刑初193号

 

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骏,男,1991年08月0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108011713,汉族,湘潭市雨湖区人,大专文化,系湘潭德泰天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泉塘子村胜利村民组。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伊,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易,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花元,女,1986年01月1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601111721,汉族,湖南省韶山市人,初中文化,系湘潭德泰天伦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业务员,浙江茗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益阳市朝阳德泰天伦健康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住湖南省韶山市银田镇华南村栋清组5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7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梁少华,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慧,女,1988年11月0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811017121,汉族,湘潭市雨湖区人,初中文化,系湘潭德泰天伦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业务员,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梅花村大哉村民组410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吴祖创,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珠花,女,1986年10月3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8610309222,苗族,贵州黎平人,初中文化,系湘潭德泰天伦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业务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长城乡花园村翁家山25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杨争云,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新星,男,1993年9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02199309263053,汉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大学文化,系湘潭德泰天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部主席,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鹤岭镇红旗村73栋1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江,湖南芙蓉(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达,曾用名张铁牛,男,1985年11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511271713,汉族,湘潭市雨湖区人,初中文化,系湘潭德泰天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主管,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舍镇梅花村大哉村民组410号。因涉嫌集资诈骗于2020年8月5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执行逮捕。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炯,湖南芙蓉(湘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艳红,女,1979年4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790412156X,汉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初中文化,系湘潭德泰天伦集团益阳分公司财务人员,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姜畲镇泉塘子村。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执行逮捕。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峥,曾用名李平,男,1988年12月15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812158335,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高中文化,原系湘潭德泰天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融资业务员,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长岭铺村南屋组203号。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17日被执行逮捕。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曾魏,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1)Z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骏、张花元、谭慧、杨珠花、黄新星、张达、李艳红、李峥犯集资诈骗案,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于2021年12月2日对部分事实变更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若辉出庭支持公诉,八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个月。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案于2021年8月2日中止审理,同年11月26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骏在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注册成立湘潭德泰天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泰天伦集团”),任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之后陆续成立了浙江茗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茗典”)、湖南骏星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长沙佰信民间借贷服务有限公司、湘潭优丽美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湘潭茗典商务有限公司、湘潭尚尚家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湖南车时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传载文化有限公司。被告人李骏伙同张花元、谭慧、杨珠花、黄新星、张达、李艳红、李峥等人以“德泰天伦集团”的名义先后在湘潭、益阳、桃江等地租赁场地,招聘融资业务员,隐瞒公司真实情况,编造公司虚假生产经营状况,并以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广泛对外虚假宣传,主要针对老年人群体非法集资。至案发,李骏等人以“浙江茗典”的名义共向635名投资人非法集资,骗取投资款5029.276461万元,无法归还。其中在湘潭共向90名投资人非法集资,骗取集资款871万元,无法归还;在益阳(含桃江)共向545名的投资人非法集资共计4741.5万元,给投资人造成损失4158.276461万元。

其中,被告人张花元、谭慧、杨珠花、李峥作为公司的融资业务骨干,主要针对中老年人为目标,通过出去发单、跟单、加单和后期维护等方式,诱使客户向公司投资。自已除基本工资外,还可以获得集资款的4%一14%不等的业绩提成。

经统计,被告人张花元共向250名投资人非法集资1992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736.5692万元。根据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达电脑中提取的资料统计,除去张花元已支取的现金外,应付薪资1022974.00元,实领薪资1098921.00元。

被告人谭慧共向130名投资人非法集资1616.5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411.6159万元。根据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达电脑中提取的资料统计,应付薪资2026099.00元,实领薪资1565809.00元;

被告人杨珠花共向83名投资人非法集资840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749.7251万元。根据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达电脑中提取的资料统计,杨珠花应付薪资776445.00元,实领薪资680900.00元;

被告人李峥共向34名投资人非法集资126万元,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113.2976万元。根据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张达电脑中提取的资料统计,李峥应付薪资54577.00元,实领薪资37177.00元;

被告人黄新星作为公司战略发展部主席,主要负责帮助李骏制定和下发公司的融资规章制度,定期培训融资业务员。在明知公司虚假宣传且无法兑付本金的情况下,仍不定期的积极组织公司员工拉拢中老年群众参与公司融资活动和旅游,并在融资活动会议上主持夸大宣传公司项目和资金实力,鼓动中老年客户加大投资力度,帮助被告人李骏等人对外实施集资诈骗。

被告人张达、李艳红作为公司财务人员,明知公司宣传内容不实,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要是收取客户投资来归还前面投资的本息,仍然根据李骏的安排,与客户签订投资合同,通过现金、POS机刷卡、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客户投资款,将投资款转给李骏等人的私人账户,未建立财务账目,无法提供资金去向和账务凭证,为李骏的集资诈骗活动提供了帮助。在张达任职期间,湘潭德泰天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浙江茗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益阳地区543名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739.50万元(尚未兑付部分),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4156.436161万元。其应付薪资151515.00元,实领薪资133039.00元。在李艳红任职期间内,湘潭德泰天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以浙江茗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与益阳地区462名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168.00万元(尚未兑付部分),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共3700.670761万元。李艳红应付薪资51830.00元,实领薪资40670.00元。

2020年6月20日,李骏投案自首;7月16日,张花元投案自首;8月5日,张达、谭慧、杨珠花投案自首;8月21日,李峥投案自首;8月24日,黄新星投案自首;10月19日,李艳红投案自首。

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李峥违法所得80000元,扣押倪成违法所得47577元,扣押陆霞20000元,扣押蒋梦君11000元,扣押罗明亮15000元,扣押唐卫鸿100000元,扣押杨超80000元;查封张美香、李建清在湘潭市不动产第0034349、0034350两间房产,查封湘CT1119保时捷跑车;冻结“德泰天伦集团”在湖南传载文化有限公司41%和湖南仟弘食袋贸易有限公司10%的股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审计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骏伙同张花元、谭慧、杨珠花、黄新星、张达、李艳红、李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提起公诉时认定数额特别巨大,后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变更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骏、张花元、谭慧、杨珠花、黄新星、张达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艳红、李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八被告人均在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骏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花元、谭慧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珠花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一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黄新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张达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艳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李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至五年以下,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骏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他犯罪金额没有5000多万元,他没有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其辩护人提出:一、定罪方面,李骏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公司所宣称的项目均是真实的,进行了实际投资,李骏没有转移资产,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证据方面,指控李骏集资诈骗5000余万元投资款未还,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大部分本金和利息都按照投资协议的约定,以现金、转账等方式返还给客户。《审计报告》合法性、真实性上均存在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本案李骏未兑付的金额存在疑问。三、量刑方面,请求按“从旧兼从轻”原则,依照犯罪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对其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考虑其具有自首、坦白等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花元辩称其不是浙江茗典投资公司的真实股东,从未拿过分红和任何股东福利,也不是益阳公司的负责人,她不是主犯,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张花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论处。被告人谭慧辩称其违法所得没有指控的那么多,她不知道资金的去向,她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一、该案系单位犯罪行为,不属于个人集资诈骗。二、谭慧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三、谭慧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愿意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珠花辩称不能因为她跟老板有亲戚关系就认定其为主犯,她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其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杨珠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二、即便构罪,也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三、应认定为从犯。四、被告人杨珠花具备从犯、自首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黄新星辩称其不是李骏的亲戚,他没有集资诈骗的意图,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知道资金去向,未进行虚假宣传。他在公司起到的作用只是会议主持作用,不应该认定为主犯,而应认定为从犯。其辩护人提出:一、黄新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黄新星未参与实际融资,只是组织宣传了旅游、聚会等团建活动,在整个犯罪中应当定性为从犯,即使认定为主犯,也应该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三、其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达辩称其不是主犯,不能因为他跟李骏是亲戚关系就认定为集资诈骗。其辩护人提出:一、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达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错误,其行为仅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围内构成从犯。二、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减轻处罚。三、张达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从犯、主观恶性小,家庭困难,尚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建议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艳红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不能因为她跟李骏是亲戚关系就认定为集资诈骗。其辩护人提出:一、李艳红不是财务人员,而是普通文员,应认定为辅助人员。二、李艳红在非法集资业务中,没有提成。三、李艳红作为辅助人员,不知悉公司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诈骗意图和行为,与其他人员可能存在的“诈骗”无共同意志,可能与涉案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联,但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四、李艳红应当认定为自首。

被告人李峥辩称其犯罪金额没有113.2976万元,部分客户是从益阳分过来的,他不知道资金用途,他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已经退赔了8万元。其辩护人提出:一、李峥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没有编造虚假广告等非法集资行为,也无权处理集资来的资金,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二、李峥有以下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是从犯、自首、自动辞职,终止犯罪行为、系初犯,且认罪认罚,退赔了8万元。

……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骏伙同张花元、谭慧、杨珠花、黄新星、张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李艳红、李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骏、张花元、谭慧、杨珠花、黄新星、张达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艳红、李峥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骏虽主动投案,但其供述的资金去向投资规模与融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偿还资金,应认定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其余被告人均在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供述了基本犯罪事实,其对行为性质和主从犯认定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艳红、李峥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及涉案业务员退缴的违法所得及公安机关查封、冻结的涉案房产、车辆、股权,均应依法退赔给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被告人应当继续退赔。本案犯罪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被告人李骏、张花元、谭慧、杨珠花、黄新星、张达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规定,对被告人李艳红适用修正前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李峥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骏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花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谭慧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珠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黄新星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达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李艳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李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骏的刑期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35年6月19日止。被告人张花元的刑期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31年7月15日止。被告人谭慧的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31年8月4日止。被告人杨珠花的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30年8月4日止。被告人黄新星的刑期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2028年8月23日止。被告人张达的刑期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8年8月4日止。被告人李艳红的刑期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被告人李峥的刑期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3年3月16日止。)

九、被告人李峥、李艳红及多名业务员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499394元,退还给集资参与人。查封的湘CT1119保时捷跑车以及湘(2019)湘潭市不动产权第0034349、0034350号两处房产、冻结的“德泰天伦集团”在湖南传载文化有限公司41%的股权及湖南仟弘食袋贸易有限公司的10%股权,由执行机关依法处理并退还给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李骏、张花元、谭慧、杨珠花、黄新星、张达、李艳红、李峥在各自犯罪金额范围内承担共同退赔责任,退赔款均按同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详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欣

人民陪审员  徐业才

人民陪审员  任  滨

二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罗柯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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