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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法官给上诉人一个陪伴女儿备战高考的机会! 发布时间:2019-07-23 浏览量:1711 次

SHF涉嫌容留卖淫一案

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SHF涉嫌容留卖淫罪上诉一案,其胞兄及其本人已委托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为辩护人。

经会见上诉人SHF,并查阅案卷,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SHF有自首情节。

2019年4月22日,上诉人接到派出所警官电话后,自行骑单车去了派出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行为。但一审判决并未依法认定其自首。

二、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缓刑。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容留他人卖淫,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

上诉人的丈夫十多年前因接受非法行医去世,未得到任何赔偿,造成上诉人家庭困难;上诉人没有专业技能,多年来依靠经营小旅馆维生,勉强维持自己及孩子的生活开支。

近年来,旅馆客源稀少,几乎没有效益,请不起人帮忙打理。卖淫人员利用上诉人旅馆疏于管理的机会,利用旅馆从事卖淫活动,钻了空子。上诉人没有及时制止,还被动收取了卖淫嫖娼人员支付的所谓房费,触犯了刑法。一审中,上诉人已认罪悔罪。

上诉人容留卖淫,涉案的嫖娼卖淫活动仅仅数人次,仅仅收取了几百元,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不大。

(二)为了维护未成年人权益,请求法官给上诉人一个机会,让她能陪伴女儿完成高三学习,让女儿轻松备战高考。

上诉人的女儿XSQ,2001年12月12日出生,AH县第二中学201708班学生,成绩优秀,自幼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即将进入高三,备战高考。XSQ眼睛患重病,离不开母亲照顾。

请求法官在法律的原则范围内,同情上诉人的女儿、未成年人XSQ,让她在备战高考期间,能得到母亲的陪伴。

(三)改判上诉人缓刑,符合法律的规定。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上诉人犯罪较轻,认罪悔罪,没有再犯罪的可能性,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上诉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000元。如果二审改判缓刑,能体现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刑法精神;鉴于上诉人是未成年人的唯一监护人,判处上诉人缓刑,也体现了法律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体现了法律、法官的人文关怀。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附二审提交如下证据:

1、AH县XY镇XY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7月9日出具的《证明》(原件)。

“...如果法院从轻处罚SHF,对其判处缓刑,不会对本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2、AH县XY镇XY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复印件)。

   证明内容:SHF的丈夫谢某某于2004年4月10日去世。

3、XSQ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证明内容:XSQ为未成年人,即将进入高三学习。

4、AH县XY镇XY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28日出具的《证明》(原件)。

 证明内容:XSQ眼睛患重病,需要做手术。

 

                     辩护人:

                            2019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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