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无罪!
发布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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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2刑初194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DB,男,1968年5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乐园村七村民组222号,现住沅江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4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跃华、刘岳峰,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 Qi,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沅江市芦苇科学研究所职工,住沅江市义和路湖洲巷*号*栋*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年7月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监视住居住,2020年1月1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7月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端波、陈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4日至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辉、刘球红、张晶、潘键、雷胜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端波、陈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端波、陈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被告人曹端波、陈奇的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分别发生于2006年、2007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追诉期限为十年,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曹端波、陈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炎
审判员 曹绍华
审判员 曹 进
人民陪审员 刘竹筠
人民陪审员 肖兆芳
人民陪审员 杨凯利
人民陪审员 钟 萍
二0二0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龚翠沁
法官助理 曾 虎
书记员 杨文燕
书记员 龙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