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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审判决无罪! 发布时间:2020-09-30 浏览量:4204 次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2020)0902刑初194

 

公诉机关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DB,男,196855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草尾镇乐园村七村民组222号,现住沅江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4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17日,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胡跃华、刘岳峰,湖南求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 Qi男,1962812日出生于湖南省沅江市,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沅江市芦苇科学研究所职工,住沅江市义和路湖洲巷***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2019712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监视住居住,2020110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年11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77日由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肖国平,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端波、陈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7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824日至8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志辉、刘球红、张晶、潘键、雷胜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端波、陈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端波、陈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被告人曹端波、陈奇的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犯罪分别发生于2006年、2007年,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追诉期限为十年,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人曹端波、陈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曹绍华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刘竹筠

人民陪审员     肖兆芳

人民陪审员     杨凯利

人民陪审员       

00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龚翠沁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杨文燕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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