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FX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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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FX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
辩 护 意 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就高FX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一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高F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比郑GM(生效判决已认定为从犯)更小,依法应认定为从犯。理由如下:
1、郑GM负责全部伪劣产品的生产,高FX仅仅参与销售了不到八分之一的伪劣产品。
郑GM参与了“生产不合格复合肥充当合格产品销售的商议决策,而且在公司负责不合格产品的具体生产”。
见(2010)益法刑二初字第7号第10页第8-10行。
高FX参与犯罪的具体情况为:
2006年底,林某某、高FX等人与长沙市开福区经销商莫某某达成购销协议,共计销售1760.05吨,销售金额2108460元,获利123203.5元。
见(2010)益法刑二初字第3号第6页第6-10行。
2、郑GM、高FX均未提出生产伪劣产品的犯意,但高FX明确反对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高FX被抓获归案后,
第一次讯问时讲总共销售了几十吨伪劣复合肥;
第二次讯问时详细陈述了共同犯罪事实,并供述,他一开始反对生产伪劣产品,但后来也同意了;(见第二次供述的第6页);
以后每次供述,基本上与第二次供述一致。
3、公诉机关对高FX的起诉,起诉的事实与(2010)益法刑二初字第3号、第7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完全一致,并无针对高FX的新的事实。
二、如何认定高FX自我供述其最初反对生产伪劣产品这一事实?
1、案卷材料中,除了高FX的自我供述,同案人员并未陈述高FX最初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但是,也没有其他同案的供述与高FX的这一供述相矛盾。
2、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鉴于高FX多次供述其曾经反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侦查机关未就此进一步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依法认定高FX的这一自我供述。
三、对量刑的建议
鉴于高FX在逃期间遵纪守法,勤苦劳动,已受到现实的惩罚,
鉴于高F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郑GM更小,
鉴于高FX认罪悔罪,
鉴于高FX年近60岁,一身病痛,
请求人民法院从宽处理,在郑GM的刑期以下,即有期徒刑7年以下,判处高FX刑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肖国平: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