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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王某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辩护 发布时间:2020-08-21 浏览量:1010 次

关于王威虎涉嫌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犯罪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本律师就检察机关对被告人王威虎的指控,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王威虎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该次事件,王威虎是单纯的受害人。

1、2008年11月12日,王威虎被徐彬等人抓住、殴打至伤、被逼下跪、恰巧警车经过而被对方放开后,王威虎是否参与了追打对方,王威虎、王建平、王佑辉三人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如下:(见第一次补充侦查卷)

问:徐斌他们第二次带人来张家塞抓威货子,后来因为警车的出现,对方将已经抓住的威货子放了,并丢掉凶器四散跑了,对方跑了之后,你们是怎么做的?

王建平答:对方放了威货子,丢东西跑了之后,威货子就回到现场,一边跟我们讲被对方的人打了,逼他下跪,一边把他身上的伤给我们看,当时我们几个在场的人,王佑辉、我等人,心里很不服气,也很不舒服,后来,王威虎问我们,对方的人朝哪里跑了,同时有人讲对方的人是外地人,对这里地形不熟悉,跑不远,之后我们就讲我们要去把对方的人抓回来教训,接着王佑辉就讲有几个人朝教室方向跑了,然后我们在场的几个人,就在地上捡了一些对方遗留的工具,驾驶摩托车去追对方的人,我是和王佑辉一起去追的,王佑辉开的摩托车,我坐在他的摩托车上,后来我和王佑辉追到了对方的几个人,小伙子,当时我拿刀将对方的一个小伙子的手砍了,因为这事我还被判了刑。

王佑辉:对方将威货子放了后就四散跑了,过了一会儿之后,王威虎就跑了回来,跟我们讲,对方打了他,他吃了亏,并把身体上的伤给我们看,并问我们对方朝哪个方向跑了,当时我们在场的人看到王威虎被打,都很不服气,很不舒服,心里都想去搞回来,而这时也有人讲对方是外地人,对这里不熟悉,肯定跑不远,我们几个人去把对方抓回来,教训他们,之后我告诉王威虎,对方有几个人往张家塞的5、6、7队教室方向跑了,接着我们就去抓对方,然后我、王威虎、王佑辉等人就在地上捡了一些对方丢掉的管子刹,分别骑摩托车去追对方的人,当时我是骑了一辆摩托车,王建平坐在我的摩托车,后来我们就追到了对方的几个人,我拿刀把其中一个跑的小伙子的手砍了。

王威虎:这之后(被对方抓住被打被逼下跪然后因警车恰巧经过被对方放了),我就直接去到张家塞镇上的医院里去包扎了,包扎之后,我接了一个电话,说是王建平拿刀子将对方一个人的手砍断了,接着我就立马赶到之前打牌的娱乐室,在这里我与王建平他们见了面。

2、庭审时,王佑辉当庭陈述,他没有看见王威虎骑摩托车去追击对方。

    本辩护人认为,王佑辉在公安阶段的陈述,是一种猜测。

3、对方没有任何人指控王威虎追击了他们。

4、庭审时,本次事件中对方被砍伤的李浩当庭陈述,王威虎被打伤后,没有时间参与追击徐彬一方的人员,更没有动手打人。

   二、王威虎、王佑辉、王建平等人,绝未组建恶势力犯罪集团,更非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于“纠集在一起”时间明显较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刚刚达到“多次”标准,且尚不足以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恶势力。
     王威虎被指控的所有涉案行为,都是为了维护娱乐场的利益,以及自己的合法人身利益,行为持续的时间仅仅一个月,远远不到2年。王威虎等人,从未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王威虎聚众斗欧情节显著轻微。

2008年10月19日,对方无理到自家门口来砸娱乐场、打人,王威虎等人奋起自卫,主观恶性极小。王威虎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王威虎具有自首情节。

王威虎到案经过如下:警察电话与王威虎联系,王威虎请警察去工地见面;警察到工地后,王威虎主动与警察会面,与警察一起去了派出所。

王威虎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涉案行为。

案卷中,王威虎被抓获归案与事实不符。“被抓获”也不是刑事诉讼法概念。王威虎要么主动到案,要么口头传唤到案,要么被强制传唤到案,要么被刑事拘留到案。法外的所谓抓获归案,没有准确内涵,应依法排除。

本辩护人早已请求公安对王威虎到案情况进行核实,但公安置之不理。本辩护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已将反映王威虎到案情况的两份证词(附身份证复印件、电话号码)提交给了检察官,但检察官未进行任何核实。庭审中,检察官承认收到了辩护人提交的证词。

 

 

                     辩护律师肖国平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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