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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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伶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辩 护 意 见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接受丁伶俐委托,担任丁伶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辩护人。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被告人丁伶俐,就案件情况与丁伶俐进行了充分沟通;仔细研究了案件证据资料;收集了部分证据;与侦查人员、检察官交换了意见。经过今天的庭审,结合全案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丁伶俐的涉案行为,构成刘炳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从犯。
(一)起诉书陈述,本案全部被害人也十分清楚,被告人丁伶俐非法吸收的资金,全部流向了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的刘炳坤(现在逃)。刘炳坤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吸收”者,被告人丁伶俐因轻信了刘炳坤,为帮助刘炳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扮演了揽储者的角色。
(二)在民事关系上,被告人丁伶俐只是代理各被害人,将被害人的款存到了刘炳坤处。丁伶俐并未直接与各被害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相关证据:
1、被害人于2017年12月26日向灰山港镇党委政府陈情的《诉请公平正义恳请归还老百姓血汗钱的申请报告》,明确指出刘炳坤为债务人。该申请书由绝大部分被害人亲笔签名。
2、李尚经《证明》:我自愿找丁伶俐放款刘炳坤。
3、李应安《证明》:找丁伶俐代理放款五次。
4、张青花《证明》:找丁伶俐代理放款四次。
二、 非法吸收存款的金额,应剔除4笔共68.5万元。
侦查机关没有将被告人丁伶俐绝大部分亲友投入到刘炳坤处的资金列为非法吸收存款。但依然有几笔,属于亲友的范畴,应依法剔除。
1、高和香,1.5万元。高和香系丁伶俐弟媳的姐姐。
2、高爱英,11.7万元。高爱英系丁伶俐老公的堂婶婶。
《证人证言》卷第82页,高爱英:丁伶俐是我的侄媳妇。
3、刘小红,38.3万元。刘小红系丁伶俐弟媳的妹妹。
《证人证言》卷第30页,刘小红;丁伶俐和我是亲戚,和她认识至少有30年了。
4、李尚经,17万元。李尚经是丁伶俐多年老友,且李尚经出具《证明》:我自愿找丁伶俐放款刘炳坤。
《证人证言》卷第86页,李尚经:丁伶俐跟我是一个地方的人,我一直就认识她。
以上,合计68.5万元。
三、丁伶俐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小。
(一)被告人丁伶俐并未通过帮助刘炳坤非法吸收资金而谋利。起诉书指控其赚取利息差价不实。
1、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被告人丁伶俐赚取了利差。
2、有证据证明,丁伶俐没有赚取利差。
(1)刘炳坤于2017年11月7日《证明》:“丁伶俐来的借款,都是按年利息百分之八计算的”。
(2)《诉请公平正义恳请归还老百姓血汗钱的申请报告》:“刘炳坤收款到2017年5月份止,共计约七百万左右,约定年息8%”。能证明被害人明知,被告人将款放给刘炳坤后,刘炳坤支付的年利率是8%。
丁伶俐之所以帮助刘炳坤,一是因为双方认识多年,丁对刘比较信任,且刘在丁的女儿在益阳工作时,关照过丁的女儿,二是丁自己在刘处放款,赚取利息,且多年来一直比较可靠,三是在同村人找她代为放款时,顺便帮帮这些人赚点利息。
(二)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刘炳坤吸收资金这件事情上,丁伶俐完全是被动宣传,但未予制止亲友口口相传,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属于间接故意。其犯罪的主动性非常微弱。
最初是丁伶俐将自己的资金存放到刘炳坤处,然后是哥哥姐姐弟弟妹妹等亲人听说后,委托其将资金放到刘炳坤处,然后是哥哥姐姐弟弟妹妹对同村的乡邻说起放款的事,乡邻中部分人委托被告人刘伶俐将款存放到刘炳坤处,并几年来一直得到可靠的利息收入。
三、在吸资人刘炳坤无力偿还集资本息后,丁伶俐个人采取了积极的挽救措施帮助还款,尽力避免或减少被害人的损失。
1、通过其女儿贷了一笔款(20万元)用于还款。
2、在被放款的乡邻逼得太急时,丁伶俐自己的资金全部用于了还款,并从2017年初开始,每月卖血一次,每次得款300元,全部用于了还款。
3、被告人多次单独或与受害人一道找到刘炳坤,采取各自办法催促刘炳坤还款。
四、丁伶俐本人是刘炳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最大受害者。
通过被告人丁伶俐放到刘炳坤处的资金,共计约700万元(见证据《诉请公平正义恳请归还老百姓血汗钱的申请报告》“刘炳坤收款到2017年5月份止,共计约七百万左右,约定年息8%”),除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剩余金额都是被告人丁伶俐夫妻的积蓄,以及夫妻的哥哥姐姐弟弟妹妹以及其他亲戚的积蓄。
五、丁伶俐有自首的情节。
六、量刑建议
基于丁伶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丁伶俐认罪认罚,请求人民法院免予其刑事处罚。
谢谢!
辩护人肖国平律师签字: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