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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涉嫌寻衅滋事被判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9-05-12 浏览量:1660 次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湘09刑终345

原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元香,女,1968116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10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5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于同年7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肖国平、刘俊,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喜英,女,1965729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10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5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于同年7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辩护人刘婧,湖南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秋良,男,19739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2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10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524日被重新取保候审,于同年719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光平,广东伟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龙建山,男,1967618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9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19日被执行逮捕。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1220日被监视居住。经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18524日被取保候审,于同年719日被执行逮捕。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元香、王喜英、刘秋良、龙建山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718日作出(2018)湘0903刑初26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徐元香、王喜英、刘秋良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1030日、20181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俊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徐元香、王喜英、刘秋良及辩护人肖国平、刘俊、刘婧、黄光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610月,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祥云村村委决定硬化祥云河坝至石子塘组的防汛路,于201612月开会形成了会议决议,并报经泉交河镇政府同意,计划在20171月底建好,同时将该工程项目交给村民陈某1施工,要求在201719日凌晨将施工设备运抵现场,上午8点正式开工。随后,陈某1租赁了方某的1台加藤牌挖掘机和1台山推牌推土机,于201719日凌晨进入施工现场准备上午开工,并安排了殷某1、岳某1、姚某看守上述施工设备。

201719日凌晨1时许,村民周某(在逃)等人发现施工设备进场后,邀集被告人徐元香、刘秋良、王喜英等数十名村民,意图阻止施工。凌晨2时许,殷某1、岳某1、姚某开车来看守已停放在现场的挖掘机和推土机,在宁白公路往祥云河坝的路口被被告人徐元香、刘秋良、王喜英及周某等人发现,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刘秋良等人不听解释,阻止车辆通行,不让殷某1、岳某1、姚某下车。在双方争执时,周某煽动被告人徐元香、刘秋良、王喜英等人来到挖掘机、推土机的停放处,捡起地上的石头将挖掘机与推土机的挡风玻璃砸烂。次日,方某将被砸烂的挖掘机、推土机的玻璃予以了修复更换。经价格认定,此次被砸的挖掘机、推土机玻璃的损失价格为8628元。

201711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徐元香、王喜英、龙建山和殷某2(在逃)等人发现郭某驾驶的停放在祥云河坝附近的挖掘机准备进场施工后,将其拦停。被告人龙建山与殷某2持火叉对挖掘机打砸,被告人徐元香、王喜英与殷某2等人捡起地上的石头再次将挖掘机的挡风玻璃砸坏。经价格认定,此次被砸的挖掘机挡风玻璃的损失价格为22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元香于201728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喜英、刘秋良于同日在益阳市信访局被抓获;被告人龙建山于201791日在高平中学被抓获。2017228日,被告人徐元香、王喜英、刘秋良取得了被害人方某的谅解;2017125日,被告人龙建山取得了被害人方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徐元香、王喜英、刘秋良、龙建山逞强耍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均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四被告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元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二、被告人王喜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三、被告人刘秋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四、被告人龙建山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徐元香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两次均没有参与打砸挖机玻璃的事件,原判认定事实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改判。

王喜英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没有打砸过挖机玻璃,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二审改判。

刘秋良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没有参与过打砸挖机玻璃,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二审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610月,益阳市赫山区泉交河镇祥云村村委决定硬化祥云河坝至石子塘组的防汛路,于201612月开会形成了会议决议,并报经泉交河镇政府同意,计划在20171月底建好,同时将该工程项目交给村民陈某1施工,要求在201719日凌晨将施工设备运抵现场,上午8点正式开工。随后,陈某1租赁了方某的1台加藤牌挖掘机和1台山推牌推土机,于201719日凌晨进入施工现场准备上午开工,并安排了殷某1、岳某1、姚某看守上述施工设备。201719日凌晨1时许,村民周某等人发现施工设备进场后,邀集上诉人徐元香、刘秋良、王喜英等数十名村民,意图阻止施工。凌晨2时许,殷某1、岳某1、姚某开车来看守已停放在现场的挖掘机和推土机,在宁白公路往祥云河坝的路口被上诉人徐元香、刘秋良、王喜英及周某等人发现,双方发生争执。上诉人刘秋良等人不听解释,阻止车辆通行,不让殷某1、岳某1、姚某下车,时间长达二十分钟。在双方争执时,周某煽动上诉人徐元香、刘秋良、王喜英等人来到挖掘机、推土机的停放处,捡起地上的石头将挖掘机与推土机的挡风玻璃砸烂。次日,方某将被砸烂的挖掘机、推土机的玻璃予以了修复更换。经价格认定,此次被砸的挖掘机、推土机玻璃的损失价格为8628元。

2017110日上午10时许,上诉人徐元香、王喜英、原审被告人龙建山及殷某2(在逃)等人发现郭某驾驶的停放在祥云河坝附近的挖掘机准备进场施工后,将其拦停。原审被告人龙建山与殷某2持火叉对挖掘机打砸,上诉人徐元香、王喜英与殷某2等人捡起地上的石头再次将挖掘机的挡风玻璃砸坏。经价格认定,此次被砸的挖掘机挡风玻璃的损失价格为2200元。

案发后,上诉人徐元香于201728日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诉人王喜英、刘秋良于同日在益阳市信访局被抓获;原审被告人龙建山于201791日在高平中学被抓获。四原审被告人均已得到被害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方某的陈述,证明201718日,陈某1跟他联系,要他运1台挖掘机和1台推土机到益阳市泉交河镇八家湾村的祥云河坝用于修筑防汛堤。他将2台机器运到卸载至施工现场后,已是晚上0点了,他便交待陈某1派人帮忙照看这2台机器。201719日早上7时许准备施工时,发现挖掘机的挡风玻璃与推土机的两边侧门的玻璃均被打烂了,是被人用石头砸坏的,因为挖掘机及推土机的驾驶室内还有数个鹅卵石。之后他就报警了。听陈某1讲,是当晚村民在施工现场闹事打坏的,具体是谁不清楚。

2、证人郭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帮方某开挖掘机的,201719日凌晨,他将挖掘机运到益阳市泉交河镇八家湾村的祥云河坝附近的施工现场准备第二天作业,之后就与老板回家睡觉了。第二天上午8时许,到达施工现场后,发现挖掘机的挡风玻璃被损坏了,便打电话报了警。之后,把损坏的玻璃重新安装好了。110日上午9时许,他接了老板的通知,要他到施工现场开始施工,到达现场后,将挖掘机往前开了约20米的样子,周围的群众陆续赶过来,挡在挖掘机前,他停下挖掘机从驾驶室出来了,看见一个叫龙山麻子(后听说叫龙建山)的男子将摩托车停在挖掘机前面,拿了火叉对着挖掘机的大臂油缸敲打了几下,然后绕到挖掘机驾驶室的右边对着挖掘机又敲打了几下。旁边的群众吆喝把挖掘机砸掉,后面一女子捡了石头对着挖掘机砸过去,把前面的挡风玻璃砸裂开了,有三、四人朝挖掘机丢石头,印象最深的是一穿黑衣服的女子站在他前面弯腰捡起石头对着挖掘机砸过去,前挡风玻璃全部碎了掉在地上。他见此情况就报了警,损毁挖掘机的人见他报警就跑开了。穿黑衣服的听说叫殷某2,还有一个约50岁的女的,听说叫王喜英。他们损毁挖掘机的目的就是阻止施工。

3、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他受聘到祥云坝防汛路道路硬化的施工现场施工。201719日上午9时许,他到施工现场后,发现停放在现场的挖掘机、推土机的玻璃被人损毁了,听说是被村民砸坏的。中午12时许,挖掘机的老板叫人把损毁的玻璃重新换好了。到110日上午8时许,老板通知到现场开始施工,挖掘机刚开了约20米,就被人挡住了,前面站了很多人,无法继续施工,驾驶员便下来了,周围的群众吆喝要把挖掘机砸掉,殷某2持火叉拍打挖掘机的驾驶室,火叉都打断成了两截,殷某2扔掉断了的火叉又捡起石头朝挖掘机砸过去,龙山麻子(龙建山)捡起那截有铁叉的火叉,戳挖掘机大臂的油缸,还敲打挡风玻璃及驾驶室的门,徐元香捡起石头对着挖机的挡风玻璃砸过去,玻璃就裂开并碎了。现场还有好几个人拿石头砸了挖掘机。挖掘机的驾驶员打电话报了警后,损毁挖掘机的人就跑开了。当地群众损毁挖掘机的目的就是阻止对祥云河坝的防汛道路进行硬化施工。

4、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他平时在外面包工程搞建设。201716日,祥云村的村支书岳某2找到他,要他把修防汛通道的设备搞来,把修好整条道路的工程承包下来,没有签订纸质合同,只有口头协议。18日,他与方某联系,要求把设备运来。当晚,方某将1台挖掘机和1台推土机送到了施工现场,他安排了岳某1等人照看这些设备。第二天准备施工时,发现挖掘机的挡风玻璃及推土机两侧的玻璃破碎了,岳某1告诉他是被村民打烂的。村干部岳某2、龙某、曾某答应损坏的东西会搞好,还是要求开工。他就要推土机先推土,结果开了不到20米的距离,村民就挡在前面不让推土机工作了。村干部做解释,遭到了群众的谩骂。具体阻工的有王喜英、徐元香与周某等人。还有龙山麻子用火叉敲打了挖掘机。村民反对修路是怕修好了用于砂场采沙。

5、证人殷某1的证言,证明他和岳某1、姚某受聘于陈某1看守挖掘机、推土机等修路的机械设备。201719日凌晨陈某1打电话通知他修路的挖掘机、推土机已运到了工地,要他们去看守,怕有人搞破坏。约凌晨2时许,他们三人先后来到通往祥云河坝的土路路口,当时就有几十名群众堵在路口不让他们的车子进去。其中有刘秋良与尹某夫妇挡在他的小车前面,刘秋良用手拍打他小车的引擎盖,还不停的质问他们为何晚上运施工设备进来,他们被围困在车里约有30分钟,听见有人喊要去砸烂挖掘机等之类的话,看见周某、徐元香、刘秋良、王喜英、刘某等村民往停放挖掘机的地方去了。他们与堵车的群众又纠缠了一阵后才从车里出来,往停放挖掘机的地方赶去,看见徐元香、刘秋良、刘某与另外两人捡起石头砸挖掘机、推土机的玻璃,听到了玻璃破碎和石头砸在金属上的声音。当时这些人根本不听制止,仍继续砸。几分钟后,徐元香、刘秋良、刘某等人就离开了现场。他们三人看了现场,将挖掘机、推土机玻璃破碎的情况报告了陈某1,当时挖掘机、推土机上还有数个鹅卵石,并用手机在现场拍照后就回家了。110日上午,陈某1继续要开挖掘机的师傅开动挖掘机准备施工,周围的村民又围上来阻止施工。其中殷某2拿了火叉拍打挖掘机,火叉被打断,殷某2扔掉火叉又捡起石头砸挖掘机。另外龙建山捡起殷某2扔掉的火叉去戳挖掘机的油缸并敲打挖掘机的挡风玻璃。徐元香也捡起石头砸挖掘机前面的挡风玻璃,施工被迫停下了。

6、证人岳某1的证言,证明201719日的凌晨1时许,陈某1打电话要他联系殷某1、姚某一起到祥云河坝照看机器设备。他们开车到了后,被当地的群众挡住,不允许进入停放设备的地点去,并辱骂他们,其中尹某夫妇与刘秋良拦住他们的车不让开,刘秋良用手不停地拍打他们车的引擎盖,还堵住车门不让下车。他们在跟群众作解释的过程中,听到有人喊要去打烂这些设备,用电焊机焊起等之类的话。并看到村民周某、徐元香、刘秋良、刘某、王喜英等人往停放挖掘机方向去了,他们三人从车里挣脱出来跟着过去,听到了设备被打得响的声音,他们赶紧过去劝阻,现场有刘秋良、徐元香、王喜英、周某等人用石头砸设备。见他们来了后,刘秋良当时都没有罢手,仍用石头砸挖掘机,有几个走小路离开了。当时挖掘机、推土机的驾驶室还残留了许多鹅卵石,玻璃都被打烂了。2017110日上午11时,他在祥云河坝防汛大堤施工现场维持秩序,部分村民仍阻止挖掘机施工,其中龙山麻子用铁火叉打砸挖掘机的挡风玻璃,他上前劝阻并掏出手机摄像,殷某2、徐元香、王喜英用石头砸挖掘机的挡风玻璃,见他摄像后,他们的行为有所收敛,同时,徐元香也阻止他摄像。在劝阻的过程中,殷某2继续用火叉砸挖掘机的玻璃,直至前挡风玻璃完全损坏。

7、证人姚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719日凌晨1时许,接了陈老板(陈某1)的电话,要他去祥云河坝施工现场去照看施工设备,陈老板还请了岳某1和殷某1。他们三人基本上是同时到达。三人准备将车子开到停放设备的地方,被很多群众挡在了进入施工现场的路口。就在他们跟群众解释的时候,听见有人喊把挖掘机打烂。他们看见良宝伢几(刘秋良)等人往停放设备的地方去了,等他们从车里挣脱出来赶过去,看见刘秋良、徐元香、王喜英、周某用石头打砸挖掘机、推土机的玻璃,他们喊不要打砸东西,听到他们的喊声就散了。后来他们看到挖掘机、推土机的玻璃被打烂了。

8、证人曾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泉交河镇八家湾村的村主任,合村后是祥云村的副主任。2014年上半年,益衡砂石厂通过益阳市赫山区水务局公开招标获得了泉交河侍郎桥河石牛湖段的清淤、疏浚和河道治理的权限。因当地群众对此事不理解,致使此项目无法正常开展。自2014年至2016年,赫山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解决此事,他们村委也多次开村级会议、党员组长会议,因被部分不理解的群众唆使仍无法解决。201610月村委开会决定修建祥云坝防汛通道,并报请泉交河镇政府计划在20171月底之前修好。同时将此项目委托本村村民陈某1施工,要求陈某1在201719日凌晨将施工设备运抵现场,上午8点正式开工。19日上午,他与龙某等村干部赶到现场,发现停放在路中央的挖掘机、推土机的挡风玻璃均被打烂了。他们要求推土机师傅继续施工,村民徐元香、王喜英、周某等人通过打电话又邀集了另外一些村民到现场阻工,他们村干部做了几个小时的解释工作却遭到了周某、王喜英等人的谩骂,他们就离开了现场。据说挖掘机被损毁的挡风玻璃重新安装好了。第二天上午,听说挖掘机的玻璃的又被打烂了。他又出面给个别群众做工作劝解不要有过激行为,到下午有群众在推土机前面搭建了一个塑料棚,还有人待在塑料棚里,他进行批评没有人理睬,他就离开了。村里修建防汛通道是村委决定,报请泉交河镇政府同意了的,且不要村民出钱,村委从多方筹集资金修建。村民阻工是担心此路修好后会给益衡砂石场使用,而村民不准益衡砂石场进入。阻工为首的是王喜英、徐元香、周某。

9、证人龙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泉交河镇八家湾村的村支书,对益衡砂石厂2014年上半年中标泉交河侍郎桥河石牛湖段的清淤、疏浚和河道治理的项目比较了解,因村民阻工的事也参加了协调处理。201612月中旬,八家湾村在赫山区水务局和公路局争取了修建了防汛通道的指标,村委决定修建硬化石子塘至祥云河坝的道路,并将此路的土建项目和施工设备的租赁交给陈某1完成。同时要求在201719日早上6点前将施工设备运抵施工现场。201719日他在家听说修路设备的玻璃被人砸了,他于8时许赶到现场,看见现场挖掘机的前挡风玻璃与推土机驾驶室左右两边的玻璃均被砸了。当时一个叫周某的村民还在打电话召集周边的村民陆续过来。周某对村里和砂场企业进行谩骂,他与其他村干部进行解释,并决定继续开工,但周某、王喜英、徐元香等村民拦在推土机前面,导致无法施工。因为工作做不通,村干部只好撤离现场。当天上午,挖掘机、推土机的玻璃重新安装好了。到110日,他听说挖掘机的玻璃又被打烂了。村民阻工的目的是担心修建好的路会给益衡砂石场使用。

10、辨认笔录,证明挖掘机驾驶员郭某辨认出2017110日上午,对他驾驶的挖掘机实施了打砸行为的原审被告人徐元香、王喜英、龙建山及殷某2。原审被告人徐元香辨认出殷某2、周某;刘秋良辨认出殷某2、周某;王喜英辨认出殷某2、周某。

11、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201719日被砸的挖掘机、推土机的玻璃损失价格为8628元;110日被砸的挖掘机玻璃损失价格为2200元。

12、提取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挖掘机、推土机玻璃被砸坏的现场对破损的玻璃进行了提取、拍照。

13、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分局的情况说明、湖南省水利厅湘水洞管(20168号文件、益阳市益衡砂石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湖南省水利厅于2016214日批复同意益阳市赫山水务局采取公开挂牌的方式出让赫山区侍郎河河道的砂石开采权。益阳市益衡砂石有限公司办理了侍郎河祥云河坝下首至八家湾村石牛湖段长达1.8km的采砂许可证。201661日益阳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分局组织地勘技术单位参与益衡砂石有限公司侍郎河河道砂石矿区范围设置界桩工作时受到群众阻扰,相关工作被迫中止。

14、会议记录、书面报告,证明2016123日,益阳市泉交河镇祥云村村委召开会议,因大水受冲,决定修建硬化祥云河坝至石子塘的760米防汛路,此路段硬化资金暂由中标单位益衡砂石有限公司全额垫资,并报经泉交河镇政府同意支持该路段的硬化指标。

15、手机通话详单,证明上诉人徐元香与原审被告人龙建山于201719日凌晨3时、10日上午10时的通话情况。

16、刑事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方某因益衡砂石有限公司已对挖掘机、推土机的损失88000元全额进行了垫付,得到了赔偿,分别对原审被告人徐元香、王喜英、刘秋良、龙建山予以谅解。

17、四原审被告人的供述:

原审被告人龙建山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19日凌晨,周某打电话给他,叫他一起去阻工,他骑摩托车去祥云坝停挖掘机、推土机的地方看了一下,骑摩托车出来到宁白公路与土路的交叉口时,看到刘秋良正拦着岳某1他们的车子在争吵,吵了一阵后,周某喊去打烂那些东西,然后周某、徐元香、王喜英等人就往停挖机的地方走,随后他就听到有用石头砸到玻璃上的声音,9日白天就听说挖机被砸坏了。2017110日上午他骑摩托车来到祥云坝的土路上,村里的徐元香、王喜英、殷某2、孙某、周某等人挡在挖机前,殷某2拿了一个火叉在挖机上敲打,他就接过火叉去捅挡风玻璃的边框,火叉断了后又去敲挖掘机的大臂,这时有人喊打烂这个东西,站在挖机前面的徐元香、王喜英、殷某2、孙某、周某等人就捡起石头砸向挡风玻璃,不到一分钟挡风玻璃就被砸碎了。

原审被告人王喜英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19日凌晨1点多,周某在她家门外叫她起来,说祥云坝来的挖机,然后她就起来跟周某一起向祥去坝走,路过刘秋良家时,周某又叫起刘秋良一起去祥云坝,走到宁白公路通往祥云坝土路的路口时,看到有一台挖机和推土机停在土路上了,这时有一台小车要进去守挖机,刘秋良、尹某等人就拦住车子不让走,刘秋良拦了那台车十几分钟后,周某就喊打烂那些东西,然后刘秋良、周某、徐元香等几人就往土路里面走,她当时因为怕冷没有往里走,大约过了一、二十分钟,往祥云坝里走的人又回来了,过了几十分钟警车过来了,她又看了一阵热闹,凌晨三、四点钟左右回家去了。19日上午9点多钟,她去祥云坝土路时,挖机推土机师傅正在安装被砸烂的玻璃,下班装好后挖机师傅启动机器开工修路时,她与周某、徐元香等几人就挡在挖机前不让他开工,阻了两个多小时工,到11点多钟,挖机无法开工,她就回家去了。110日那天也去阻了工,时间也是两个小时左右。

原审被告人徐元香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19日凌晨1点左右接了周某的电话,知道通往祥云坝的土路上来了挖机和推土机,往宁白公路通往祥云坝土路的路口走,路上还用电话与本村的王放泉等五、六人联系了,叫他们一起去祥云坝,凌晨两点左右,有一台小车开过来要去土路上守挖机,刘秋良、尹某就拦了这台车不让车走,她当时看到刘秋良与车上的岳某1等人争执了起来,后来刘秋良还是将这台车拦在那里二三十分钟,双方争执时,周某就在边上喊,去打烂那些东西,接着周某、王喜英等人就往停挖机的地方走,那几个来守挖机的人也往里走,几分钟后,周某、王喜英等人从里面出来,她就听到守挖机的岳某1等人讲刚才进去的人将挖机打烂了,同时听他们用电话报警,后来泉交河派出所的民警来了。上午9点多,她听说祥云坝上的挖机又在修路施工,被砸烂的玻璃又换上了,她与王喜英、周某等人就堵在机子前不让施工,当日11点才回家。下午,她和王喜英、周某又去了,但看她们挡在挖机前就没开工。110日上午,她与王喜英、殷某2、孙某等人去拦在挖机前面,然后殷某2将火叉敲打挖机,将火叉敲打烂了,龙建山接过断了一截的火叉去打挖机上的油缸,她与王喜英、孙某等人就在地上捡起石头砸向挖机的前挡风玻璃,在这个过程中,挖机的前挡风玻璃被她们几个人用石头砸碎了。当时她穿的是一件黄色上衣,王喜英穿的是一件红色上衣。王喜英第一个捡起石头砸玻璃,她与孙某、殷某2都从地上捡起石头砸向挖机的挡风玻璃,直至将玻璃砸烂。

原审被告人刘秋良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719日凌晨快两点时,周某喊他去祥云坝,到达祥云坝时,殷某1、岳某1等人就开车要到通往祥云坝的土路上去守挖机,他就与尹某拦着车子,当时争吵了起来,大约争执了一、二十分钟,后来有人喊去打烂那些挖机和推土机,就有人往停挖机和推土机的地方走,他也跟着往里走,走到停车子的地方时,看到玻璃已经被打碎了,他继续往前走了几十米碰到了同村的刘某,再往回走时看到殷某1、岳某1等人站在被打烂的玻璃边,后来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凌晨4点左右他回了家。他与殷某1是同学,与岳某1、姚某之前也没有纠纷和过节。他们村和熟悉他的人都叫他良宝伢咀

18、抓获经过,证明四原审被告人均系抓获归案。

19、四原审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证明四原审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元香、王喜英、刘秋良、龙建山逞强耍横,任意打砸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四原审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四原审被告人均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徐元香提出201719日凌晨没有打砸挖掘机的辩解意见,经查,上诉人徐元香的该行为有证人殷某1、岳某1、姚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且原审被告人王喜英、龙建山在侦察阶段亦有供述证明徐元香于19日凌晨走向挖机停放点后不久听到了砸玻璃的声音,与三名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徐元香于201719日凌晨用石头打砸了挖掘机玻璃的事实足以认定。关于上诉人徐元香提出110日上午没有实施打砸挖机玻璃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该行为有原审被告人徐元香在侦察机关的多次供述,该部分供述与同案人龙建山的供述能相互吻合,且有挖机司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佐证,各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故上诉人徐元香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徐元香的辩护人提出益阳市赫山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益阳市赫山价格认证中心系法定的鉴定机构,该结论书送达给徐元香后,徐元香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其提取笔录时间亦有侦察机关的补正说明,本院认为该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喜英提出没有实施原判认定的两次打砸玻璃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王喜英19日凌晨打砸玻璃的行为有证人殷某1、岳某1、姚某的证言予以证实,且原审被告人徐元香、龙建山亦有供述能证明王喜英走向挖机停放点后不久听到了砸玻璃的声音,与三名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2017110日上午王喜英打砸玻璃的行为有同案人徐元香、龙建山的供述证实,且有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佐证,故王喜英两次用石头打砸了挖掘机玻璃的事实足以认定,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秋良提出19日凌晨没有打砸挖机玻璃的上诉理由,经查,该事实有岳某1等三名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上诉人刘秋良亦供述与三人无过节,三名证人的证言收集程序合法,三名证人的证言内容除刘秋良没有供述打砸玻璃外,其他细节与刘秋良的供述能相互吻合,能够作为本案的证据予以采信,原判认定上诉人刘秋良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实,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秋良的辩护人提出刘秋良与龙建山的犯罪情节相当,但量刑偏重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龙建山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量刑并未失衡,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长  叶 青

员  鲁毅东

员  倪新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叶 丹

员  周 莹


刑事辩护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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