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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已取保候审) 发布时间:2019-05-01 浏览量:1194 次

辩 护 词

(朱继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接受被告人朱继良的委托,为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进行辩护。

一、 关于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一)公诉机关指控朱继良盗刷现金49338.48元,指控的到底是哪几笔?

1、能够与49338.48这一数字吻合的,是2017年2月15日,以袁春红名义办的POS机,POS机绑定的袁春红的银行卡号为6222081907000365868,交易明细如下,共6笔:

交易时间   交易卡号             交易金额

204559   377187110966611         9688.00

201329   4349100917983504        5608.08

201404    同上                   8668.80

201435    同上                   5600.60

200414    4816990027292497       9885.00

200447    同上                   9888.00

                         合计:  49338.48元

其中,377187110966611卡的开户人是冷延超,

4349100917983504卡的开户人是王连云。

详见邓从万、李俊、朱继良案卷第92页,154页,补侦卷第43页,李榜松、闵雄兵卷第2页。

该6笔,所谓受害人,案卷中显示,一位是李延超,一位是王连云。该两位,案卷中有电话,身份证号码,地址。卡号为4816990027292497的开户人,案卷中无信息。

2、庭审中,检察官提出,被朱继良盗刷的,不是上述6笔,而是另外6笔。

经仔细查阅案卷,检察官庭审中所指的,系袁春红名义开办的POS机,绑定的银行卡为6222081907001131392,在2017年2月15日,有6笔POS机进账交易,金额49042.45元。该金额,与起诉书指控的金额不符。

该五笔进账交易,对方交易卡为同一个卡,卡号为1907061401205798196,6笔的金额分别为9825.69,9828.67,5574.43,8616.79,5567.00,9629.87元。合计49042.45元。

但是,在同一时间段,袁春红的银行卡6222081907001131392,向1907061401205798196银行卡,也就是汇入上述6笔共49042.45元的那个银行卡,分三次,汇出了49000元(分别是19000元,20000元10000元)!!

详见邓从万、李俊、朱继良案卷第112页。

因此,可以断定,这个6笔,并非盗刷。

(二)没有证据证明,朱继良涉及的POS机,有银行卡被盗刷。

1、没有受害人报案。案卷中涉及的冷延超,王连云,均没有表示其银行卡被盗刷。

2、付临门公司的报案,未提及2017年2月这一时间段有异常交易。

3、检察官庭审中认定的那6笔,卡上刷出的钱,已同时转回本卡。

4、李奇骥多次陈述,朱继良打电话给他,说要POS机用于过账,以及盗刷。

(三)朱继良与李奇骥并非主犯从犯关系。

1、李奇骥多次、与多人共同利用POS机盗刷银行卡,朱继良只有一次与李琦骥共同办理了一个POS机,准备用于盗刷或过账。

2、李奇骥涉及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其主要犯罪事实,并非与朱继良共同进行的这一次。

(四)鉴于朱继良与他人办POS机准备用于盗刷或过账,并且得了非法所得3000元,建议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请合议庭考虑以下情节,判决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

1、朱继良没有逃逸。有留守人员及部分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可随时与朱继良保持联系。朱继良离开南县去了深圳,换了手机号码,目的是打工赚钱或融资,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换手机号码,只是避免接听工人的过激言语,也便于自己在深圳的工作。指控书指控的“不接任何与其债务相关人员的电话”与事实不符。

2、所拖欠的工资,已借款还清。

3、工人已谅解。南县人社局代表工人出具了相关文书。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谢谢!

 

            辩护人: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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