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 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9-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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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涉嫌制造贩卖毒品一案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杨健涉嫌贩卖毒品一案,杨健的亲属已委托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为辩护人。经仔细研究案卷,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杨健三次向邱贵平贩卖“毒品冰毒”0.75克,应以杨健贩卖毒品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杨健在与邱贵平的“毒品”交易,包括以下三次:
1、2018年1月8日中午12点30分左右,杨健在平江县开发区七天假日酒店前面的马路边,贩卖给邱贵平一包大拇指指甲大小的“毒品”,大概0.3克,价格300元,微信转账支付。邱贵平买到毒品后,不小心将毒品丢失了。
(见证据卷二,第7页,第76页,77页)。
2、2018年1月9日晚上22点多,在平江开发区北方饺子馆附近,出售了0.15克“毒品”给邱贵平,价格200元,微信转账支付100元。该“毒品”已被扣押。
3、2018年1月10日下午三点,在平江开发区北方饺子馆附近,杨健准备将0.32克“毒品”贩卖给邱贵平时,被抓获,同时,从杨健身上搜出疑似冰毒2.76克,疑似麻古4.67克。(证据卷四,第41页,称重笔录)。
(二)侦查机关没有委托鉴定机构对上述扣押的“毒品”,进行毒品成分定性检验分析。
见证据卷四,第81页,该部分毒品分别被编号为23、22、21;111-112页,检验报告中无这些编号的毒品。
(三)从杨健家中搜出的所谓“毒品”,很大一部分没有检测出毒品成分。
见证据卷四,第112页。
鉴于以上理由,杨键向邱贵平贩卖的“毒品”,完全有可能不是毒品。
因此,杨健向邱贵平贩卖毒品,犯罪未遂。
二、关于杨健涉嫌制造毒品犯罪,应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一)关于证据。
1、平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对杨健租住房的现场勘查(勘查时间:2018年1月12日10点12分至15点46分)违法。
(1)执行现场勘查的侦查人员,未取得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这次勘查,应认定为非法勘查。
(2)勘查拍摄的所有照片,没有侦查人员签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
见证据卷四第7-20页。
2、关于对杨健租住房内物品的扣押:杨健房间内的涉案物品,有4小时24分钟处于失踪状态。
(1)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平江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在对杨健租住房进行勘查的时候,发现的涉案物品,应当由勘查现场指挥人员(张友)决定扣押。但是,在勘查过程中,没有扣押物品。
(2)在对杨健租住房的现场勘查(2018年1月12日10点12分至15点46分)后,至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对涉案物品进行称重(2018年1月12日20点10分至21点38分),期间4个小时24分钟,杨健租住房内物品由谁提取,由谁保管?
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杨健租住房内的物品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都有物品的精确重量,这能说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是在称重后做出的。
详见证据卷第76-82页。
3、对扣押物品称重,只有一个侦查人员的签名。
(二)杨健租住房内的物品,并非杨健所有。
1、杨健于2012年1月10日15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至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2日10点12分开始对杨健租住房进行现场勘查,期间43个小时,有贩毒人员方精华,吸毒人员阳克辉,以及女友余江,进进出出,贩毒人员方精华还在此过夜。
2、杨健犯有严重癫痫病,紧张时神智不清,他在扣押笔录上的签字,不能代表他的真实意思。
3、杨健现在否认扣押清单上的物品系他所有。
(三)杨健涉嫌制造的毒品,没有流入社会,没有造成实际危害。
三、杨健有立功表现
1、证据卷四第32页。
2018年1月11日3时,杨健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童想清贩毒,并按照侦察人员的要求,电话联系童想清购买冰毒,童想清到达现场后被民警抓获,并从童想清随身物品中搜出冰毒9.6克。
同一时段,杨健按照侦察人员的要求联系了吸毒人员苏付民,苏被抓获,后被行政拘留。
2、诉讼卷(一),第11页,
2018年1月11日,平江县公安局对童想清贩卖毒品安立案侦察。
3、诉讼卷(一),第15页,
2018年1月11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涉嫌贩卖毒品的童想清执行拘留。
4、诉讼卷(一),第28页,
2018年2月13日,益阳市赫山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涉嫌贩卖毒品的童想清。
5、诉讼卷(一),第44页,
2018年2月15日,童想清因患严重疾病,被变更强制措施至监视居住。
6、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起诉意见书(益公直禁诉字2018第0126号)指控童想清的犯罪事实有:2018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童想清在平江县城关镇大树人家对面将8克冰毒以18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给下线杨健。
7、童想清监视居住期间违反规定不到案,已被网上追逃。见补充侦查卷。
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庭以贩卖毒品(未遂)追究杨健的刑事责任,并考虑到杨健的立功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并采纳。谢谢!
杨健委托的辩护人
湖南大民律师事务所肖国平律师(签字):
2019年1月24日